随着保险市场的迅速扩大,普通百姓的保险意识日益增强,人们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意识已越来越重视。本次保险法的修改,对普通百姓来说,最关心的是修改了什么,是否增加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如果对新旧版本保险法稍加比较就会发现,强调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正是此次保险法修改的重要方面。无论从条款内容的修改,还是从新修订的条款数目看,新修订的保险法充分体现了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维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保户撑开的"保险伞"更大了。
强化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据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何静芝介绍,本次保险法的修改,涉及的方面虽然比较多,但是在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方面,一些修改内容直接体现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如,新修订的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对客户提出的赔付请求应当及时核定并履行通知义务;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办理业务过程中知道的保户个人隐私应承担保密义务;强调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在赔偿后仍享有向侵权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一旦被依法撤消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其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等。
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
随着国内保险业竞争的加剧,近年来,保险代理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保户利益的行为问题较为突出。如何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广大保户非常关心的问题。
此次保险法修改涉及38条,占到原保险法152条的四分之一,而其中尤其对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增加了不少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条款,增加了对保险代理人、经纪人行为的规定。对保险中介市场也作了进一步规范,这将使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如,此次增加的第129条、130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保险法还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责任。如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并在128条增加了相应内容,明确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向代理人追偿。增加的第136条,强调了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这些规定从规范代理人的角度,保障了保户的利益。
加强保险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
为促进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进一步增加了保险监管的内容,从而从根本上体现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如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并以立法形式赋予保险监管部门查询权。
同时,新修订的保险法还特别明确,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管机构审批。保险监管机构审批时,应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等。此外,在保险法总则部分增加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条款,也将有利于保险市场形成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进而起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作用。
据悉,中国保监会将充分利用新修订的保险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尽快制定相关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规章制度。而来自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等保险业的人士也表示,要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加强保险代理人管理工作,进一步维护保户的利益。
(记者朱兆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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