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市场火爆背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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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1月06日 06:36 中华工商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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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62:37:24□侯亚利
最近,沉寂多年的信托市场开始火爆,但是如何看待信托市场“火爆”,已经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火爆”是相对而言从近期的市场表现来看,各个信托公司依据“一法两规”力推信
托产品。据有关资料统计,从7
月14日《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募集规模已经达到30亿。估计年内有望翻番达到60亿以上规模。这表明清理
整顿重新登记后的信托公司开始回归主业,重新找到自己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方向。自上海爱建推出“隧道投资计划”,七天完
成募集目标起,委托人积极热购信托计划,各募集信托计划均在原定发行期前完成。这种热销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可投资
的金融品种有限。特别是金融市场中能满足细分市场客户要求的产品有限。信托产品的推出正是满足了特定风险偏好和投资理
念的细分市场的要求。但相对于同期证券市场发行股票规模195.9亿,证券投资基金发行211.6亿规模,国债市场发
行163亿规模(其中国债831亿、金融债750亿、公司债50亿)而言,信托发行规模在整个金融市场的募集比重微乎
其微。根本谈不上“火爆”。从上述分析可知,“信托市场火爆”,这个提法要客观把握,如果相对于长期沉寂的信托行业而
言,近期的现象显然热闹了许多,但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看,远够不上“火爆”。风险仍不容小视热闹的信托市场对于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潜在的威胁和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信托产品设计是契约型信托产品的定制过程。信
托目的明确最为关键,这是信托关系存在的基础和依据。信托目的是通过信托契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这其中的难点在于政策
的把握。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对于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向规定了“出租、出售、投资、贷款和同行拆借”等形式;同
时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它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那么这种信托产品到底应理解为存款运用形
式,还是其它运用形式呢?如果是以存款运用为方向,则该信托的设计就存在缺陷,这种缺陷最终会危及信托设立的合法性,
形成对受托人财产管理责任等方面不尽责风险。(二)目前市场中对“5万起点”的委托人限制有不同说法。依笔者以为“5
万”、“10万”这只是一个数字,它的核心在于划出了特定客户群。而在北京“5万”的门槛好像低了,但对于中西部地区
“5万”决不低。(三)根据《信托法》“受托人对委托人、收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且明确规定了以受托人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这种保密义务履行和现行相关部门规定的披露要求如何界定等这类问题,
会对经营机构构成一定的经营风险。(四)信托管理运用过程中不尽责经营风险,这是信托公司在实施信托计划中潜在风险最
大的环节,“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委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受托人赔偿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也规定,如受托人不履行对信托财产管理的尽责义务给委托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要求受托人以
固有财产进行赔偿并恢复原状;且在恢复原状前不得索取管理报酬。而不尽责如何界定十分模糊,极易引发争议。(五)纳税
义务履行不当的经营风险。这种风险一方面来自于现行税收制度不明确的原因,一方面来自经营机构代扣代缴责任未有效履行
两个方面。现阶段主要来源于第一方面的原因。如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如果自然人自主经营,在缴纳了印花税后,所得部分
不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但如果是信托财产管理方式,是否也应当参照执行,还是按对金融机构的规定,先纳营业税
,再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呢?目前对基金公司税务部门已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信托业尚未明确规定。(6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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