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上市后所适用的交易规则,通常的做法是,每只ETF的发起人都要向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SEC)申请相关交易规则的法律豁免。SEC允许同一发起人发行系列ETFs产品时享有集中一次性的法律豁
免,而无须每次再单独申请法律豁免。具体法律豁免情况如下:
1、关于RegulationM
RegulationM规定:在证券发行期间不得操纵该证券的价格。RegulationM下的条例101c
4进一步规定:在限制期间内,证券发行的参与承销商不得购买该证券。上述两项规定,与ETFs的经纪人----交易商
在用一揽子股票创设ETFs股份/单位时,必然会以市价购买该证券等发生冲突,从而ETFs的交易规则违反了上述法律
规定。对此,SEC予以法律豁免,并指出ETFs是注册的共同基金,其股份/单位能够持续地被赎回,其投资组合的单位
市价与其单位净值的偏差不大。因此,ETFs的经纪人----交易商在进行ETFs的股份/单位创设时,应允许其购买
基准指数组合中的成份股。而赎回ETFs股份/单位所获得的指数组合中的证券,则不在法律规定限制的范围内,应予允许
。
此外,条例102d4中规定:证券发行人在该证券发行的限制期间内禁止购买由自己发行的证券。对此,SEC也
予以法律豁免,允许ETFs的发行人在持续发售ETFs的股份/单位的同时(即限制期间内),可以用组合中的一揽子股
票赎回自己所发行的ETFs股份/单位。
2、对指数成份股收购要约期间的买卖
证券交易法条例14e-5规定:在向指数成份股发出收购要约期间,交易商------基金经理人不得购买该证
券。对此,SEC给予ETFs如下法律豁免:允许交易商------基金经理人,在向指数成份股发出收购要约期间,在
二级市场上购买由该证券组成的ETFs组合;允许赎回ETFs组合时,该组合中包括已经被发出收购要约的证券;在特定
情况下,允许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已经被发出收购要约的证券,用以构成ETFs的创设单位。
3、关于卖空
证券交易法条例10a-1规定:证券的卖空只能以正点位(该证券的卖空交易价格必须高于上一笔交易的价格)或
者是零正点位(该证券的卖空交易价格必须高于或者等于上一笔交易的价格)进行,并且卖空交易实行"统一交易报告制度"
。否则,禁止任何证券的卖空。对于上述规定,SEC给予ETFs法律豁免,允许ETFs的卖空可以不受点位的限制,也
可以以负点位进行,如某一只ETF的卖空价格可以低于其上一笔交易的价格。同时还指出,由于ETFs代表着一个证券组
合,不存在价格被操纵的风险,也不存在无限制地卖空的风险。因此,SEC主张对ETFs卖空的法律规定应予以放宽。
4、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交易法条例15c1-5规定:经纪人----交易商以及某一证券的发行人,在与客户签订买卖该证券的合同
之前,必须向客户披露有关经纪人----交易商、证券发行人以及所发行的证券之间的关系,并提供书面的信息披露。条例
15c1-6规定:参与某一证券发行销售的经纪人----交易商,在进行该证券的交易之前或者之中,须向客户提供一个
书面的通知。就上述规定,SEC对ETFs给予法律豁免,允许经纪人----交易商在与客户进行ETFs股份/单位交
易之前,不再向客户披露经纪人----交易商与该ETF组合中某一证券发行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不再披露经纪人---
-交易商参与了该ETF组合中某一证券的发行销售等情况。
证券交易法条例10b-17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进行交易的证券的发行人,对于有关该证券的特定行为,如股
利分配、股票分拆等,需做出公开的通知。对此,SEC也给予ETFs法律豁免。认为,从ETFs作为证券组合的凭证的
本质来看,ETFs股份/单位的交易本身已经很透明,无须再向社会公众做公开的披露。
5、其他
对证券交易法Section13d和16a有关持有证券申报制度的规定,SEC也给予ETFs法律豁免,允许
拥有ETFs股份/单位超过该ETF总额5%以上的持有人,不再向SEC申报其持有情况以及该持有可能发生的实质性的
变化等情况。SEC在给SelectSectorSPDR信托的申请回复中指出:该ETF不需要再向SEC申报其"
内部人"情况,即其"内部人"持有该ETF10%以上份额的董事、职员和其他持有人等的情况,也无须披露其持有份额情
况以及在随后每个月中的持有变动情况等。由于ETFs股份/单位的二级市场价格趋近于其单位净资产值,"内部人"渎职
的风险较小,因此无须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持有证券申报制度。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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