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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允许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1月04日 10:03 人民网-市场报

  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记者张旭东)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加以规范管理。

  《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
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通知》指出,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核;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由财政部负责审核;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

  《通知》还指出,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转让国有股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和使用。

  据介绍,我国1995年曾因法规不健全而暂停了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对外开放步伐加快,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以及监管手段的进一步加强,出台这一《通知》符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也是贯彻落实我国对外开放发展新战略的重要举措。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把我国证券市场并购重组推向新阶段,将提升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据介绍,《通知》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紧密结合,将对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行为予以有效规范和监管,以维护稳定,促进竞争,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通知》的发布和实施,体现了新世纪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新思路,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新突破,将迎来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新局面。

  《市场报》(2002年11月04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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