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于诸多收购行为均要求独立的财务顾问提供意见。这就为券商投资银行业务
扩大了业务范围。无论是协议收购还是要约收购,在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MBO,都要求被
收购方的独立董事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要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对于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如果是属于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或者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导致持股比例超过30%的,
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在要约收购中,被收
购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收购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
等专业机构对收购人的实际履约能力做出评判。在协议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可以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这其中,有些业务规定是必须由券商来做的。如以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和要约收购中,相关当事人应当
委托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拟收购部分
的暂停交易和临时保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以后,也要由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代表受让人进行股票临时保管的解除。另外,上
市公司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出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收购办法中所列出的这些财务顾问的业务,基本上是硬性要求,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是全新的业务领
域。
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业务内容的增加会进一步增加券商的服务意识,与上市公司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将会为券商带来长
期的业务机会。
在我国已经加入了WTO的背景下,资本市场向外资开放是迟早的事情。而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创新能力还非常缺乏。
新的收购办法复杂程度高,将会凸现财务顾问的价值,也给投资银行业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相关法规出台
的速度,给券商一个业务创新的良好的法制环境,让券商在游泳中学游泳,是提高券商竞争能力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措施,也有
利于券商培养今后与外资同行竞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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