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关于保险资金运用,新保险法仅仅修改了几个字,却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义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行。
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我们发现新保险法作了适当的修改。原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
改为第一百零五条,同时第三
款由原来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改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
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二者的变化发生在后半句:原保险法禁止保险资金向企业投资这一渠道,而新保险法明确
禁止保险资金投资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虽然仅仅修改了几个字,但是它却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这一修改使得
现有保险公司与外资共同出资成立合资保险公司更加有法可依,这一借鉴国外经验,发展我国保险业的举措将明确地受到法律
的保护。另一方面,新保险法仍然没有对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关上大门。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除了禁止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
险业以外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用于其他投资方式。
我国的保险业目前正处于高速成长阶段,保费收入不断增加,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相差甚远,
但一直处于良性的发展之中。诱人的市场潜力吸引了中资、外资的大举介入;同时,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需要逐步履行有关
市场开放及准入的承诺,因此,用法律的形式规范相关的问题就越发迫切。实际上,在保险法修改方案正式出台之前,资本市
场相关人士非常关心保险资金运用的问题,从国外保险业发达的国家来看,投资管理已成为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现代保
险兼具经济补偿和投资功能,目前国际上保险资产管理的发展呈现出以下主要趋势:(1)通过资本市场转移分散风险。国外
保险公司除通过再保险和资产负债管理外,越来越多地利用资本市场来转移分散保险风险,同时可以获得较高的期望回报。(
2)保险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交叉。由于保险公司拥有专门的投资和精算人才以及先进的技术系统,对客户需求有比较充分的
了解,能及时推出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使得传统的保险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出现明显的交叉现象。同时,由于保险公司长期
稳健的市场形象,易于赢得市场和客户的信任,无形中降低了进入资产管理业的障碍。(3)资产管理成为保险公司新的利润
增长点。传统的保险业获利途径主要是建立在精确的费率评估和预测基础上的承保利润,而现代保险业更强调保险资金的投资
收益和外部资产管理费收入,主要靠收取管理费的资产管理业务能为公司带来安全而稳定的收入。(4)资产来源多样化。欧
美主要保险集团的附属投资公司除负责保险资金的运营外,还为外部客户服务,国外保险公司所管理的资产来源渐趋多样化,
包括一般账户资产、独立账户资产以及第三方管理资产等。多样化的资产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配比要求,便于保
险公司推出相应的产品。(5)成为共同基金的重要提供者。在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已经是共同基金的重要提供者,其下属的
投资管理公司可以登记设立公司型基金。为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基金的投资渠道包括证券、不动产、实业等多种形式。
相比之下,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还显得非常狭窄,显然这是与我国目前保险业发展的现状相匹配的。保险业在我
国尚属"朝阳产业",在发展阶段,风险控制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规范、不成熟,因此,严格控制保
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战略措施。不过,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仍留有余地,相信随着我国保险
业以及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保险资金运用的前景将一片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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