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文
保险界期待已久的愿望终于实现,保险法修正案草案于2002年10月28日获得通过。新保险法的实施,适应了入世后保险业开放和竞争的新形势,必将对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长远的影响。
原来的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之前保险行业面临着保险公司粗放经营、市场无序和恶性竞争、保险资金乱投资、不良资产和经营风险积聚的局面。该法的出台适应了当时金融分业经营的现状,对于整饬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近年来,保险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营环境也迥然不同。中国保险业已由当初一家公司独家经营,发展到54家中外资保险企业逐鹿中原;保费收入也由当初的4.6亿元发展到今年前三季度的2263亿元;到2002年9月底,保险总资产已近6000亿元,保险业可运用资金已逾5000亿。保险主体不断增加、保险产品不断丰富、保险服务不断改善、法规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一个以中外保险公司为主体、保险中介机构为纽带的平等竞争的保险市场正在形成。而原来的法律规定不少已不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有些甚至成了束缚保险公司经营手脚的障碍,修改保险法成了保监会成立后的一项重要工作。
修改后的保险法,在规范企业经营、加强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如规定除了个别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外,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均改为向保监会备案,为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和差异化经营拓展了空间;对于再保险,取消了法定再保险的法律条文,履行了入世承诺,并将人寿保险业务也纳入了再保险的范畴;修改后的保险法还强化了保监会的监管职能,等等。
修改后的保险法将在促进中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促进中国保险市场发育和完善方面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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