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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严惩“保险代理”和投保人双方的欺骗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0月29日 08:2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邹声文王雷鸣)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天通过了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 定,无论是那些通过夸大其辞欺骗客户的保险代理人还是那些妄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投保人都将会面临法律的严惩。

  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这一法律同时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 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 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修改后的保险法同时规定,投保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违背这一原则,投保人将 自食苦果。

  新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修改后的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故 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 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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