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制体系是证券市场管理体系的灵魂所在,其完善与否是衡量一国证券市场成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的证券法制体系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基本法律框架形成到日趋完善的发展过程,并在我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逐步实现与国际证券法律法规对接,这一切,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化和国际化程度正在日益提高。
与任何一个证券市场发展经历相同,在证券市场产生初期,证券监管较多地表现为以非
正规监管制度规范为特征。在沪、深两家交易所成立前后,起主导作用的主要是地方政府的法规和证券交易的自律规章,与此同时,国家证券市场立法也开始加紧步伐。继国家体改委发布《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之后,国务院于1992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国家对未来证券市场发展与监管的定位。
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鼓舞下,我国证券市场步入飞速发展阶段,同时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也提出了相应要求。在此背景下,我国证券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大规模建规立章阶段。
1993年4月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成为《证券法》形成之前,全面规范股票发行、交易、清算、保管、过户、上市公司收购与信息披露、制约证券违法行为,并以法规形式确立监管体制的最主要的行政法规。
1994年,《公司法》及其一系列配套法规相继颁布施行,使以国家法律为主干的证券法律体系初露端倪。此外,各种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法规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频繁出台,主体部门涉及国务院各部委和沪、深两地政府,规范内容遍及证券经济各个领域。
1995年12月,朱总理进一步提出了"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这样,以符合国民经济整体发展需要为宏观监管目标,以八字方针为市场运行与发展基调的监管总方向从此奠定,并延续至今。
从1996年开始,我国的证券监管法制建设步入以全面推动法规与制度的完善化、全面化、细致化为显著特征的发展阶段。这具体表现为:首先,证券法制构建日趋完备和细密,许多空白得以填补,由传统领域延伸至若干前所未及的监管方面;其次,法制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深入;再次,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一方面进行及时的修订、增补,增强法制的适时性,另一方面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增强了法制的可操作性。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证券法》,并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证券法》的诞生开辟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和证券监管发展史的新纪元。由此,一个基本完备的证券法制框架大致形成。
当然,由于市场发展的阶段性和某些现实障碍,《证券法》不可能就我国证券市场亟待解决的所有问题做出明确或圆满的答复,它仍是一部阶段性的法律。随着1999年下半年来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彻底梳理,以形成一套适应市场化运作的法制规范成为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一项核心任务。首先是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清理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主要制度。其次是改革发行方式和完善发行领域的制度,完成发行方式由审核制向核准制的转变。同时在退市制度上也进行了尝试,以有效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再次是建立对机构投资者的法律规范体系,对基金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基金净资产规模过千亿,已成为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中最为重要的一支队伍。此外,规范中介机构的法规体系也基本建立。中介机构内控机制的强化提高了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和规范化程度。
回顾过去,我国证券法制体系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它的发展始终遵循了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规律,并与我国特定的市场条件和发展阶段相吻合。正规制度和法律手段在我国证券监管手段中所占据的地位和份额正在不断扩大,以法治市已成为市场各方面的共识。随着我国加入WTO,我们现行的证券法制体系无疑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环境,我们必须采取积极的态度,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体现证券市场"三公"原则,并贯彻与时俱进的精神,在制度建设上不断创新,增加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强化执法,通过以法治市来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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