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昨天开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的议程之一,是对《保险法》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三审。在昨天
的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向委员们作了法律委员会关于该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对于证券市场关心的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李伯勇说,法律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保险公司的
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有
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不应限制或者过严地规定,应当允许
其用于各种投资;另一种认为保险资金是公众资金,特别是人寿保险,关系到被保险人、受益人一生的利益,在运用中应当注
意安全性,同时兼顾效益性、流动性,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
李伯勇说,限制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设立企业,在国际上也是通行规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规定,目的在于限制除了中
外合资保险企业外,不得使用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设立其他的企业,以避免过高的风险或使保险资金失去流动性,不能保证适时
赔付的需要。他强调,这一条款并不影响国务院规定的将保险资金用于在资本市场上的间接投资,比如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这样既会有一定的效益性,又有一定的流动性,符合保险资金的特点。因此,根据国务院的说明和有关方面及
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认为该条款是适宜的,建议不作修改。
在昨天的全体会议上,李伯勇还就法律委员会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保险人及再保险人的保密义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
人取得保险金后的请求赔偿权利、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存和管理等内容的修改和补充作了说明。据悉,在28日即本次会议的最
后一天,将对《保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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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
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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