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上市公司财务丑闻曝光已经将近一年了。目前,美国已基本完成立法任务,推出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
革和投资者保护法》(PublicCompanyAccountingReformandInvestorProt
ectionActof2002)(下称"《公司改革法》")。但该法律并不是革命性的,仍然是属于公关性的,也就是
漂亮,给广大股民一个好的印象。
会计自我监管机构
出现危机后人们最强烈的反应是什么?有可能是罢免一个官员或罢免一批官员,以谢国人。但美国是市场经济,官员
对经济以及公司施控的能力有限,所以不太好找替罪羊。于是就设立新机构,因为这样做最便捷,能见度也大。"9·11"
后,美国就新设了一个国土防卫局(部级单位)。1929年美国股市崩溃后,国会通过法律,设立了证交会。这次也不例外
,设立了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companyaccountingoversightboard)
。
名称是大有讲究的,涉及到该组织的管辖范围。讲起来是会计组织,但实际上仅限于会计师的某些业务,即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也就是我们说的上市公司,但其范围略广一些,在美国还包括若干非上市公司(此类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在500人
以上,而且有不少于1百万美元的资产)。当然,公众公司的会计业务也是规模比较大的会计事务所的主要业务。
证券市场只有强势集团才有自我监管组织。证券市场的强势集团是券商和律师。美国券商有两类自我监管组织,股票
交易所和证券营销商协会。两类组织都由美国国会授权设立,负有制定规则、执行规则和纪律制裁的职能。律师没有证券法授
权设立的自我监管组织,但律师早就先于券商存在,有很强的自我监管权力。在美国,只有律师协会才有权决定是否吊销律师
的执照,而且律师协会对其成员是百般呵护。
会计师自我监管组织的设立,使会计师的地位得到了巩固和肯定。美国的证券自我监管组织是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
间周旋,虽然标榜居中,但实际也是偏向其业内人士的。
会计与咨询分业
依照新法的规定,会计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家公司提供会计服务和咨询。会计师们松了口气----还算好,没有
完全禁止会计师为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从传统看,会计师是严格意义上的帐房先生,英文中称负责"数豆子的人"(beancounter)。但会计师
早已不甘寂寞,从事着咨询等多种比较"暧昧"的业务。安然事件后,美国有人想让会计师重新变成传统意义上的帐房先生,
但看来他们很不成功,国会对此事不甚积极,反而热衷于设立新的组织。要说这也是积重难返。已经就会计业务推出了许多法
律,还有那么多的人在这个行业吃饭。存在不等于合理,但存在便是生命,无法轻易扼杀。
财务报表上签字
按照《公司改革法》的规定,公司主管必须在财务报表上签字,这是看上去最美的,也是最没有实质性的。其他方面
还有妥协,就是独立董事无需在财务报表上签字。按照《公司改革法》,公司主管誓词的第一句便开宗明义,宣誓者说是"根
据我所知道的所有情况"(basedonmybestknowledge)。
签名财务报表与公司法中的"依赖权"(righttorely)规则有异曲同工之处。按照依赖权规则,公司高
层领导工作中可以依赖下属以及律师和会计师等专家的意见。如果他们合理依赖部属,那他们就不是绝对有错。这就适用另一
条
规则,侵权法上的过错规则,就是看他们按照常理是否应该知道并制止虚假。依赖权是美国法院定下的,今天仍然适
用。而且真要是就签名财务报表发生诉讼,公司主管领导仍然可以运用这一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公司第一把手大多不是会计出
身,财务报表上的问题他们并不一定全部看得懂,势必要借重内外专司其职的人。不过按常理说,如果公司第一把手没有授意
,下面谁敢自说自话地"烹调"帐簿?只要公司老总不造假,公司就不会有多少假帐。但公司老总中自有高人,他们所雇佣的
律师中也自有高人,证交会的几条规则岂有绕不过去的道理?不用多久,他们就会在法律上推陈出新,扩大宣誓保证的例外情
况。
以上通途历史早有证明。例如,证券法早已规定,如果招股书中有重大虚假内容,在招股书上签字的所有人都有不可
推卸的责任。既然有此法律,董事是不是就不造假了?事实上他们照样造假不误。
诉讼时效延长
新法律之下,投资者的诉讼时效从一年增加到两年。这点很重要,因为时效方面的法律只有国会才能立法,而证券方
面的其他许多法律、法规可以由行政机构或法官制定。
延长诉讼时效是比较实质性的改进。一年到两年的延长在其他诉讼中可能并不十分重要,但在证券市场中却有很大影
响。股市下跌后,才会暴露出许多问题,股民才会有实际损失,股民也才会愤然拿起诉讼的武器。而就股市而言,一年之内或
许还来不及反应,而两年之内就可以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赔偿基金设立
新法律还推出了一个赔偿基金(restitutionfund)------由证交会负责,设立一个赔偿基金
,资金来自对违规公司主管的罚金。这是对《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的继承、捍卫和发展。
1969年至1970年,美国发生金融危机,若干证券公司倒闭,客户血本无归,结果有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SecuritiesInvestorProtectionAct,1970年)。依照该法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
公司,几乎所有的美国经纪人或营销商均属于该公司。投资者保护公司有一笔基金用于赔偿,资金来源于会员交纳的备用金以
及美国财政部的10亿美元放贷额。如果证券公司破产,可以动用此基金赔偿客户。每位客户都可以得到赔偿金,上限10万
美元,现金部分不得超过4万美元。
美国有牛仔一样的好汉,凡事喜欢死缠烂打。纽约州检察长就是一位,现在还在那里调查美国券商的种种劣迹。但美
国的主流派却希望见好就收,因为查来查去就会查到他们头上。现在已经有人把矛头指向美国最高法院,说是正是因为近年来
大法官们极力阻挠股民起诉公司领导和领导所雇佣的会计、券商和律师,所以这些人的气焰才如此嚣张。
乍一看,《公司改革法》的问世是美国各方在捍卫资本的纯洁性,其实,各方却是迫切希望借此收场,希望公司丑闻
的闹剧能够早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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