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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代替不了监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0月23日 10:15 新华网

  近日,有上市公司的监事向记者诉苦:“现在公司有了独立董事,就更没有人把监事放在眼里了,我们都快成了‘摆 设’了。”此言直白,但也把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尴尬处境表达得淋漓尽致了。

  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作用薄弱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据某权威机构对山东54家上市公司的调查显示,2000年度,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比例为88%,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比例为8 7%;90%的监事未曾提出过监督意见,个别监事仅就董 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性问题提出过监督意见;虽然有62%的监事表示检查过公司财务,但只有15名监事(约11%)在检 查财务时发现了一些问题,其中仅4名监事的问题和意见有一定价值。正是由于许多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流于形式,中国证 监会才于去年5月要求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加强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的内部监督。

  这一年多来,随着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建立和推行,许多上市公司都聘请了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也相继 设立,法人治理结构得到了完善。但是,由于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与监事会相近,有的还出现交叉和重叠,加之其他因素制约 ,客观上造成了监事会实际“监”不到事。

  有人提出,既然监事会并不能发挥作用,那么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取消设立监事会呢?不然。有专家指出,仔细比较 ,独立董事制度具有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以及与决策过程监督密切结合的特点,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按我国《公司法》所赋予 的产生方式,权限范围与行权过程,表现为事后监督、外部监督、非参与决策过程监督的特点。这两种制度具有天生的互补性 ,不可偏废。如果将这两种制度协调好了,还能够相互监督、相互促进,使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更加完善和有效。

  当然,要从整体上推动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能够公正、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能,使其不再是“摆设”,就应该从法律 上、制度建设上和社会环境上,进一步明确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分工,明确监事会的责、权、利,并建立起对监事会失职的惩 罚机制。

  记者了解到,有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一个确定董事、监事工作津贴的议案,其中规定董事的津贴每月有 300元,监事每月只有200元。会后,有监事就此询问一位董事为何他们的津贴要少一些。那位董事答道:“现在董事的 责任可大了!出了问题,董事承担的风险也要高得多,津贴自然要高些。”监事于是无言。的确,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常 有董事被处以罚款或判刑,还真没听说有哪位监事被怎么着了。

  看来,如果首先明确了监事会的责任和承担的风险,其行权的有效性和待遇的公平性就会有相应的提高,监事会目前 在上市公司的尴尬处境将也有所改善。(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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