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一只ETFs(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诞生给美国证监会(SEC)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对此,SEC采取
的基本对策是:凡ETFs的设立及运作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则采用对ETFs产品单独发布法律豁免令的方式,进行
个案审查、批准和豁免,以市场为重,鼓励创新。
美国《投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对ETFs的法律豁免有:
1、对ETFs的股份/单位只能进行大宗赎回的法律豁免。《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单位投资信托结构的
ETFs可算作投资公司)和管理型投资公司(共同基金结构的ETFs可算作管理型投资公司)发行"可赎回证券",该证
券的持有人有权赎回与其持有证券份额相等的当期净资产或者现金。显然,由于ETFs不进行个人小额的创设与赎回,因而
也就限制了散户创设与赎回ETFs股份/单位的权利,与上述法律规定相冲突,因此,需对ETFs进行法律豁免。
2、对ETFs股份/单位在二级市场以市价进行交易的法律豁免。《投资公司法》规定:禁止交易商自己卖出或者
通过承销商卖出正在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可赎回证券",但《招募说明书》中另有规定的除外;交易商卖出、赎回以及再
买入"可赎回证券",只能是以该证券的净资产值来进行。显然,上述两项法律规定,都与ETFs的内在属性相矛盾。因为
ETFs股份/单位是以二级市场的市价进行交易的,既不是《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价格,也不是基金的单位净资产值,而
是市价。因此,需对ETFs进行法律豁免。
3、对特定关联人可以用一揽子股票进行ETFs股份/单位创设与赎回的法律豁免。《投资公司法》规定:禁止投
资公司的关联人,或者关联人的关联人买卖该投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对此,SEC也给予ETFs法律豁免,允许ETFs
的特定关联人可以用一揽子股票进行ETFs股份/单位的创设与赎回。
4、在二级市场上卖出ETFs股份/单位可以不提供相应的《招募说明书》的法律豁免。美国投资基金界认为,作
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指数基金,ETFs的管理运作充分透明。因此,在二级市场上卖出ETFs股份/单位不必再提供《招募
说明书》,只提供有关的产品说明书即可。尽管如此,目前只有单位投资信托结构的ETFs享有在二级市场卖出ETFs股
份/单位的同时,可以不遵守《投资公司法》所规定的提供相应ETFs产品的《招募说明书》的法律豁免。但该项法律豁免
有一个附加条件,即对于ETFs的非二级市场交易,包括ETFs的创设与赎回等,仍需提供《招募说明书》,还要说明E
TFs的性质、特点和风险等,并同时说明通过什么渠道可以获得该《招募说明书》。
5、其他法律豁免。ETFs还享有对《投资公司法》其他一些规定的豁免。具体是:ETFs发起人可以享有投资
公司"初始资本要求"的法律豁免;ETFs基金可以向指数服务商支付指数使用费;允许单位投资信托结构的ETFs承担
更多的有关基金设立与运营所发生的费用;对于共同基金结构的ETFs在把外国指数作为基准指数的情况下,允许其赎回结
算期限延长至T+7日(一般为T+3日)等。
此外,《投资公司法》还规定:投资公司投资任何由证券关联人所发行的关联证券,不得超过该投资公司资产总值的
5%。这样,在由特定类型的金融服务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成为基准指数中成份股的情况下,跟踪该基准指数的ETFs的投资
就遇到了麻烦,即5%的比例限制可能会导致无法按照基准指数的权重来构建投资组合。基于此,SEC分别豁免了Sele
ctSector、SPDRFinancialFunds和DIAMONDs等ETFs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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