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16日电(记者李柯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于10月15日正式实施。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新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新华社:新《实施细则》经过了哪些立法过程?在立法上有什么特点?
税务总局:新《实施细则》的立法过程和立法上的特点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方面来回答:
第一,准备比较充分。为贯彻落实新的税收征管法,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确保税收征管法颁布后,实施细则能够尽快
修订完善、配套出台,从2000年5月份开始,也就是在修订税收征管法的同时,总局就已经启动了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当年7月份草拟出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稿,第一稿共160多条。因此,实施细则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与新《征管
法》的修订同步的。
第二,参与面广。在新《征管法》颁布实施之前,从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稿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开始广泛收集各方
面意见和建议,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先后在辽宁、浙江、湖南、贵州、黑龙江、江苏、上海、新疆等地进行调研、论证
,多次在全国税务系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征求意见。2001年5月1日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后,总局又专门成立了实施细
则修订工作组,吸收局内各司局及基层税务机关的同志参加具体修订工作,对实施细则修订稿多次进行讨论,并再次下发全国
各地征求意见。经过反复论证,几易其稿,以及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于2001年1
1月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第三,保障有力。国家税务总局专门成立了有关业务司局同志参加的实施细则修订小组、国务院法制办有专门的人员
负责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各省级税务机关和部分基层税务局有专门参加实施细则修订的人员。可以说在实施细则修订的整个
过程中,国务院的有关领导、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一直高度重视、直接指挥,实施细则的整个修订工作有可靠的组织保障和人
员保障。
第四,提出的有关问题尖锐,争论激烈。实施细则的修订,直接面对税收征管的重大实际问题或是法理方面的重大问
题,如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问题、稽查局的执法资格问题、税收征管改革中涉及到的重大问题、加强税源监控的问题、有关
部门在协税护税中的权利与义务的问题等,每一个重大的问题都不是孤立的,涉及到一系列的操作问题、利益关系问题、法律
责任问题。
新华社:修订《实施细则》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修订《实施细则》?
税务总局:修订《实施细则》的依据是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修订新《实施细则》的目
的就是全面贯彻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同时,修订《实施细则》还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作好立法工作,还要与《行政
处罚法》、《刑法》等有关的法律协调好。
一年多来,新《征管法》对于加强依法治税、保障税收收入、强化税源管理、健全基础制度、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纳
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新《征管法》作为税收征管领域的基本法律,不可能对每一件事都规定得十分具体,同
时由于税收征管的涉及面广、业务量大、复杂程度高,迫切需要制定与新《征管法》配套的法规,使新《征管法》的原则性法
律规定变成可以实际操作的具体措施,因此,修订《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而紧迫的。
修订《实施细则》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新《实施细则》并不是在新《征管法》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量化、细化和补
充就可以完成的,也不是在原《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增补、删除、修改就可以完成的。为更好地落实新《征管法》
,为税收征管提供合法的、可行的机制、制度和手段保障,需要做大量的创造性的工作。为落实新《征管法》中的一些基本原
则,还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作大量的协调工作,并反复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同时在立法上不仅要考虑与有关法律、法规的
协调、还要保证法律规定的明确规范、立法意图的合理,立法程序的完整和合法,因此修订《实施细则》不仅是一项必要的紧
迫的任务,还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
新华社:新《实施细则》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是什么?
税务总局:修订《实施细则》的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中央关于“完善和稳定税制,加强税收征管”的税收工作总方
针为指导,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指示精神的要求,以全面贯彻落实新征管法为
目标,紧密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借鉴国际有益做法,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具体规范。根据新《征管法》和《立法
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新《征管法》进行进一步的量化、细化和补充,最大程度地保证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
可行性和前瞻性。全面贯彻落实新《征管法》,为税收征管提供机制、制度和手段的保障。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推进
税收征管改革,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现代化建设,全面做好各项税收工作,构建法治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税收
征管新格局提供法律保障。在这里主要谈一谈所谓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
所谓合法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新《实施细则》要符合新《征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别是要全面地
、准确地贯彻和落实新《征管法》的立法原则和宗旨,不能与新《征管法》有抵触。二是在法理上要符合要求,例如有关的概
念要明确、要体现出行政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要符合法理上和税法上对权利义务规定的基本要求
、在细则中体现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要符合我国的国情,特别是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三是在立法程序上要合法,
细则的修订程序要符合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符合《立法法》的要求,比如我们广泛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不仅是使细则出台
以后能更好地为各方面接受,同时也是履行必要的立法程序。四是在技术上要合法,包括用语规范、章节划分合理等。
所谓合理性,是指细则的各项规定要尽量符合常规、常理,能够被各方面接受,不能出现显失公正、明显的倚轻倚重
、明显的难以操作,要综合考虑效率、成本、可行性等。在立法中体现合理性也是符合法理的要求的,执法中我们强调的是合
法,不能说合理执法,但在立法中讲究合理性,有利于为法的适用、为执法打下良好的基础。修订《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合
理性集中体现在一些被实践证明了的,在税收征管中有用的税收原则,并且在原来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或未具体体
现出来的,在新《实施细则》中体现出来。例如,在税款征收中,我们常说要考虑征税成本,新的细则加以考虑,并且以法的
形式予以明确,新细则规定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降低税收成本、方便纳税人作为税款征收的原则;对定期定额的纳税户
可以采取简易申报、简并征收,扣缴税款登记等。我们常说的税权集中的原则,细则通过延期纳税的审批权的明确、税务检查
中保全措施的期限延长的审批等体现出来。此外,通过其他方面的规定,也体现出了合理性,如在税收保全中规定,在不减少
价值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仅体现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为了提高社会的资
产利用效率,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所谓可行性,主要是指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执行,新实施细则不是理论著作,而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依据,如
果没有可行性,细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在整个实施细则的修订中,保证其作为一部可行的法律依据,使其在实践中
具有可操作性,是我们的一项中心工作,我们主要在三个层次上考虑可行性。对于新《征管法》已经有明确规定,并且是可以
进行实际操作的,细则中对实际操作,不做或做简单的明确;对于新《征管法》只做原则规定的,并且在细则中能够作出具体
规定的,我们在细则中作出可以操作的规定;对于新《征管法》只做原则规定,并且涉及的内容较多,需要作出大量具体规定
的,细则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办法,为制定规章提供法律依据或指明方向。
所谓前瞻性,是指细则从实际出发,并根据实际的发展趋势,作出规定,如关于关联企业预约定价的规定、纳税申报
方式的规定、信息化建设的规定等,都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新《实施细则》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上明确体现了降低征税成本、方便纳税人办税、提高办税效率等几个重要的税收原
则,并从扣缴税款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方面优化、简化了一些税收征管措施。规定了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
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减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的征收方式;规定了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制度;规定
了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只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另外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等。
新华社:新旧《实施细则》的最大不同是什么?
税务总局:新旧细则的最大不同是制定依据不同。新细则是以新《征管法》为依据制定的,旧细则是以旧《征管法》
为依据制定的。因此,新《征管法》与旧《征管法》有很大的不同,决定了新细则与旧细则有很大的不同。简单归纳有以下几
点:
1、新细则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如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对象、范围的进一步明确界定,这在我国的行政法
律中也是第一次这样给出面对实际操作的全面、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实际操作。
2、新细则进一步强调了有关部门的协税责任和部门配合。如增加规定银行、车站、码头、邮政企业等有关单位和部
门的协税责任等。
3、新细则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税收征收的原则。如方便、快捷、减少征税成本、简化征税程序等,并充
分体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对有关的制度进行了优化、简化。
4、新细则更加强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征收管理。如规定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部门信息共享、税控装
置的使用、充分运用银行结算网络等。
5、新细则更加注重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办法,为建立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多层
次、互相配套的法律体系打下基础。
6、新细则更加强调执法程序。如核定应纳税额、纳税调整、税务检查等有关规定,程序上更加健全和完整。
7、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的主体资格、权利、义务、责任。新细则主要是税收征管的程序法,但是在涉及到权利
义务的实体规定方面,增加了许多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作为新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受到高度的重视。
新华社:新《实施细则》中一些改动比较大或新增加的具体条款有多少?
税务总局:旧细则有82条,新细则有113条,从表面上看,只是增加了30多条,其实不然,旧细则保留下来的
条款,比例很小,大约只有20多条,也就是说,新细则中的113条,其中约有90条与旧细则相比是增加的或者是变化的
,即便是保留的条款,也不能完全按照旧细则的思路去理解,而应该放到整个新《征管法》和新《实施细则》的框架中去理解
、把握和运用。因为保留下来的东西,其内涵也是与原来有所不同的。
新华社:与旧《实施细则》相比较,新《实施细则》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来说,是否更容易操作?
税务总局:当然更容易操作。首先,新细则是在原《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实行了近10年的基础上修订的,这
期间我们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并有一系列的规章、办法作基础,在操作的机制、制度和程序上新细则比旧细则更合理、规
范、完整;其次,新细则修订的整个过程中,我们高度重视可操作性,经过了广泛的讨论,可以说对可操作性我们是相当侧重
的;再次,新细则对涉及面广、操作复杂的问题,虽然不能作出详细的具体规定,但是,我们规定了大量的制度、办法,作为
配套的规章,这些规章出台以后,新细则的操作就更加有保障,这一点是旧细则不具备的。(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