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的《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国
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时,应充分考虑对其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影响,合理确定国有股价值。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因产权变动引起所持国有股性质发生变化的,国有股持股单位应按产权关系
将产权变动方案逐级报批,并在方案实施前将国有股权变动
事项报财政部核准。如国有股权由地方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
事项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核准;国有股权由中央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或中
央管理企业审核后报财政部核准。
《通知》还明确了需上报财政部核准的材料,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变动的申请报告;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央企
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的批文;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经批准的产权变动方案;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或核准意见;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所持国有股
作价情况的说明;投资方或收购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近二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
产权变动后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公司上年度及本年度(或中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
具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的法律意见书。(阿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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