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努力过程中,做出了一系列关于开放金融服务业的承诺。今日在北京召开的国际商会亚洲地区
会议上,来自中国金融业的高层负责人向与会者表示,中国正在逐步兑现这些承诺。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经修改后,已于今年2月1日起发布施
行。该条例修改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取消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地域限制、提供外汇服务的对象限制、人民币业务主场准入的规模数量指标;放宽设立
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中方合作伙伴的限制;增加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有关规定,并统一了本外币的业务范
围。
二是调整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比率;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
务资金来源与其外汇资金来源挂钩的限定;增加了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调整、股东变更等重大事宜需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三是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提高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人民币份额,改变对资本充足率
的规定形式;增加外资金融机构外国出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和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
意其申请的规定;增加申请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满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审慎性条件的要求;改变外资金融机构对一个企业及
其关联企业信用集中度的衡量标准,明确流动性比例要求。
四是规定外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统一中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增开新的业
务品种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取消外资金融机构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30%的限制。
随着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实施,宏观环境的改善,在华外资银行已不断得到发展。吴晓灵说,2001年12月末,
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为31家;到2002年7月末,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为44家,外资银行人民币资产总额
为445.77亿元。今年1至7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实现盈利1.84亿元,当月净增长13.58%;外汇业务实现
盈利1.19亿美元,当月净增长21.43%。
吴晓灵还介绍说,银行监管明显加强,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已实现了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
重的转变;并实现了主要对银行分支机构多层次监管向加强对法人集中统一监管的转变;还实现了以现场检查为主,向现场监
管与非现场监管并重的转变;推行了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
吴晓灵表示,在今后较长的时间里,中国仍将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特别是要防范道
德风险,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健全法律体系,保护债权人利益,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提高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
力。(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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