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144:00:09【记者刘彩娜13日北京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在“10+3短期资本流动”研讨会上提出了改进公司
部门资本流动管理的政策设想。鼓励外商参与国内企业的资产重组。一是适应国际资本流动新特点,除继续鼓励传统的直接投
资方式外,还应充分利用兼并、重组及股票上市等股本投资方式。二是可考虑选择若干有国际声望的金融机构或投资公司建
立
中外合资合作的投资基金、投资公司以及西部开发银行等,加大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以及西部开发的投入。实施双向的
“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办法。引导资本合理流进和流出有计划、有控制地逐步扩大外资进入国内证券市场的规模,同时使国内
机构和居民个人的资金有组织地进入海外资本市场。充分利用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快香港、上海、深圳资本市场的整
合,使其发挥各自的长处和优势;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允许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香港上市企业以“中国存托凭证”的形式在内
地上市,增加内地股本市场上的优质产品,改善股票市场结构。增加债券的品种。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在目前较低利率水平下通
过发债筹资,从而扩大债券筹资在企业筹资中的比重。允许有外债的大中型国有企业通过向金融机构发行外币债券偿还外债,
以节约借债成本。进一步扩大债券市场的投资群体,增加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及事业单位以及外国机构投资者购买、持有债券
的比重。大力完善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债券市场中介的行为。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引进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到国内
发行人民币债券,为发展国内债券市场发挥规范和示范作用,并帮助国内债券市场形成合理的收益率曲线,推动利率市场化进
程。可以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人民币债券,促进国内债券市场发育。改进外债和对外担保管理。一是强化市场约束
机制,建立科学的资格审定和债信评级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直接对外融资,逐步建立透明、高效的外债和对外担保
管理机制。二是取消或简化对外借款或担保的事前审批手续,加强事后监督,在加强外债或对外担保登记管理的同时,给予债
务人或担保人以购汇和付汇权。三是督促企业领导人将外债风险管理列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引导企业密切跟踪国际、
国内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关注国家金融、外汇、外债政策的调整,抓住时机及时调整本企业的外债结构。支持国内企业“走
出去”。一是制定标准、统一、透明的境外投资用汇审核程序,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对于符合标准的境内机构,简化管理
程序,并赋予一定的境外投资自主权。废除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废除汇回利润保证金。为减少管理环节,可适当增加外汇
局分局的审核权限。二是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指导,进一步放宽境外投资购汇限制。优先考虑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援外项目和
符合鼓励类产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的用汇需求。鼓励通过境外投资获取国内所需的稀缺资源、带动国内出口、提供营销服务以及
设立高科技研发机构,并在用汇上给予支持。三是不再强制调回境外企业利润,允许境外企业保留利润,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
或境外再投资。四是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走出去”,并在外汇管理上给予与国有企业相一致的待遇。(1
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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