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专栏,公布了财政部会计司、中注协9月份
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来函询问的三个问题的复函。复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不要出具补充审计报告,并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在
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情况下如何进行验资、如何解决上市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出现的问题。
在审计报告发出后,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了一些审计报告已经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正
审计报告的事实,注册会计师应当
与被审计单位讨论如何处理。如果被审计单位同意修改原来提供的有关资料,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重新出具
审计报告,并要求被审计单位确保已经采取措施将这一情况通知了有关的审计报告使用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前一次出具的审
计报告撤销,重新出具审计报告,而不是出具补充审计报告。
从原审计报告签署日至撤销日,如果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当造成审计报告出现错误,报告使用人依赖该报告造成损
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公司在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情况下办理增资时,注册会计师要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被审验单位由于严重亏损而
导致增资前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这一事实。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不变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
时,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
对以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说明以前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及验证情况
,并说明包括本期在内的注册资本累计实收金额。如果办理变更验资的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以前出具的验资报告
存在问题,最好不要承接变更验资业务。(李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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