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经过充分的酝酿,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仅对证券市场发展有重要的意
义,是一个有力的推动,而且对中国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是一个积极的推进、充实,总结了新的经验,主动适应新的
需要。
1993年制定公司法时,明确地肯定了公司股份的流动性,股权的转让,公司可以合并分立,公司资本可以自主结
合,为上市公司收购准备了法律上的前提。其后在制定证券法的过程
中,进一步确定了上市公司收购这种市场行为的存在并认
识到它会日益增多,因此,始终将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为证券法律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以适应优化资本配置、产权重组
、公司优胜劣汰的需要。当时,公司收购虽然有一定的实践,但是从总体上是不够的,因此在设计公司收购制度和拟定有关条
款时,所遵循的原则是,认真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有些可以作具体规定的就作具体规定,一时不能
作具体规定的着眼于建立制度而作原则规定,若干事项上为公司收购制度的充实和发展留下法律上的空间,这样做,是符合实
际情况的,也是证券市场和法律建设中可以理解的过程。
经过几年的积极的实践,深入的总结经验,深入的研究,特别是面对证券市场的需要,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信息披露办法是必要的,是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具体化,是将已有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行为规则,这对证券法制
建设是一个新的贡献,是应当支持和肯定的。
在证券法中和两个管理办法中所确立的公司收购的主要制度是适宜的、可行的,比如以下几点:
公司收购的两种法定方式是适应了当前中国股权分布的情况,也能满足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公司并购、产权重组的需要
。
在公司收购中,选择持有百分之五的股份时并以这个比例做增减时就予以公告的规则是合适的,这样既有利于推进公
司收购,又保证了信息披露,力求避免频繁公告或者公告过少的不利之处。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被收购公司百分之三十股份时,是否继续收购作出灵活的规定,不拘泥于已有的模
式,而着眼于我国的实际。
将豁免权授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使这个机构适应公司收购的需要进行管理,按照特定情况作出特定的处理。
在上市公司收购的整个过程中,坚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使有关各方当事人在市场公平竞争的体制中实
施公司收购的行为。
保护正常的收购行为,防止以公司收购为名进行不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对公司收购的实际能力、资金保证、被收购公
司股票的转让期限都作出了规定。
在公司收购中对收购人、被收购公司的合法权益,持股多的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都予以合理保护,规定收购要
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将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置于重要地位。
在公司收购的进程中,在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5%,30%,75%,90%时,各个阶段都有明确的规则,不但
促使公司收购有序进行,而且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也是恰当有效的,在法律上使弱势股东免受不应有的损害。
在整个公司收购制度中,重视市场规则,维护投资者权利的同时,还强调了对公司收购行为的监督管理,在证券法的
上市公司收购和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等有关章节中作出了规定,或者作出了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包括公司收购在内的证
券市场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依法制定有关的证券市场监督管
理的规章、规则的职责,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上述各项原则和规范,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平、有序的进行在制度上提供了必要的保证,也为进一步发展证券市场,
通过证券市场促进优胜劣汰、提高资产质量,优化股本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竞争优势等方面创造了条件,也增强了由制
度所形成的压力,开阔了发展的道路。公司并购、重组是证券市场上的一个重大的经常性的课题,也是证券法律制度中需要积
极实施并在实施中进一步充实、完善的重要内容、相信在这次两个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中,会进一步体现公司收购制度的活力,
使公司收购在规范运作中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