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开展和规范对外贸易壁垒的调查工作,消除国外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促进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中
国外经贸部昨天颁布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规定,外国(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的措施,具有贸易扭曲效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
一)该措施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
我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二)该措施对我国产品或服务
进入该国(地区)市场或第三国(地区)市场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三)该措施对我国产品或服务在该国(
地区)市场或第三国(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外国(地区)政府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
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的,该做法亦视为贸易壁垒。
规则指出,外经贸部在被指控措施的实施国(地区)政府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取消或调整该措施,或者承诺在合理期限
内向我国提供适当的贸易补偿,以及履行贸易条约或贸易协定的义务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如果被指控的措施或做法被认定构成
规则所称的贸易壁垒,外经贸部应视情况采取双边磋商,启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和其他适当的措施。
据悉,外经贸部可以应国内企业的申请立案,进行贸易壁垒调查。如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自行立案进行贸易壁垒调
查。
外经贸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
决定。贸易壁垒调查,应当自立案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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