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9日电(记者张毅)外经贸部今天发布2002年第23号公告,决定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
印度尼西亚的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的反倾销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于2001年6月1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
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
为“29224110、29224190”。外经
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
调查。外经贸部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未造成实质
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
据此,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的反倾销调查
。
外经贸部今天还发布了第40号公告,决定将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
期延长6个月。
2001年10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丙烯酸
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税则号为:29161200。鉴于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
003年4月10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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