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舆论视此案为“观察中国法制精神会否因加入WTO后而有所进步”的一项座标
本报特约记者李峰
在北京CBD地区的昆仑饭店北侧,有一大片空地已经闲置了4年之久,在打完地基
以后,就再也没有了动静。熟悉
内情的人士告诉《财经时报》记者,这里本来要建一座建筑面积为23万平方米的“嘉利来世贸中心”,但如今的一场官司却
令谁应该成为这里的主人尚难确定。
更换股东引发纠纷
这块空地曾是北京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现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工厂的厂房。1995年,北京二商集
团与香港嘉利来国际、北京恒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组建“北京嘉利来房地产公司”,准备对这块地皮进行地产开发。
1994年9月,北京嘉利来房地产公司与韩国大宇公司签订了总额为2.35亿美元的贷款合同。1996年11
月,大宇的第一批贷款3500万美元如期到账,其中的2.6亿元人民币被合资公司用来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余
则用于土地的前期工程。后因亚洲金融危机,该项目后续资金未能到达,合作方对项目前景也出现分歧,致使工程停摆。
2001年,北京市二商集团以港商嘉利来公司未能依约向合资公司注入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以及合约规定的其
他投资而令新公司运作长期停摆为由,向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外经委”)申请更换合作伙伴,并得到北京市外经
委的同意批复,将合作股东改为香港美邦集团及北京安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其后,香港嘉利来为维护自己的股东地位,向北京市外经委的上级主管部门——中国外经贸部提出行政复议,外经贸
部在今年7月议定,撤销北京市外经委准许北京二商集团更换合作股东的批复。
但北京二商集团认为,外经贸部的行政复议书有“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不当”的问题,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外经贸部撤销行政复议。
是“根本违约”还是“履约瑕疵”
北京二商集团提出申请更换嘉利来股东地位的理由是,香港嘉利来向合作公司的投资有2/3都是以人民币或港币注
资,而不是原合同规定的以美元形式支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属于“套汇”行为,也就是违法投资,因此构成了“
根本违约”。
此外,按照当时签署的合作合同,香港嘉利来公司负责提供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及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
额。但嘉利来公司并未履行该义务,致使合作公司无法维持运行而长期处于瘫痪状态。
对于北京二商集团的指控,香港嘉利来公司坚决反对。该公司律师称:“我们出了我们应该出的资金,现在却说我们
一分钱都没出,剥夺我们的股东地位是十分冤枉的。”
据该律师介绍,当时双方都想尽快把大厦建起来,因此,嘉利来以人民币或港币形式支付投资,都是在中方知情甚至
授意下进行的。
外经贸部的代理律师也指出,香港嘉利来公司汇入合资公司账户中的款项虽然含有相当数量的人民币和港币,但外经
贸部认为,由于香港嘉利来投资总额与合同要求(1200万美元)相等,并且没有对合同的顺利履行造成任何障碍,因此属
于“履约瑕疵”,而不是“根本违约”,以此就取消嘉利来在合作公司中的股东地位缺乏法律依据。
投资总额两种版本
北京二商集团与嘉利来的争执还在于双方对投资总额的不同认识上。
北京二商集团指出,香港嘉利来公司的应投资总额为1.8亿美元,即使以人民币或港币形式投资属“履约瑕疵”,
但其实际投资额只有4亿多元人民币,与合同规定投资总额相去甚远,也属未完全履约。
但嘉利来公司认为北京二商集团提出的投资额是不对的,实际规定的投资总额仅为3000万美元,而这是嘉利来已
经支付了的,不存在未履约问题。
双方为支持各自的观点,各出示了一份当年的合同文本,本来,双方出示的合同文本应当是一样的,但奇怪的是,二
商集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合同名称是《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而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手中的则是《北京嘉利来房地产公司合同书》。
两者的差别不仅仅在“置业”和“房地产”这两个名词的不同,更在于香港嘉利来公司在合同中的责任有着天壤之别
——按照北京二商集团提交的合同,香港嘉利来的投资总额为1.8亿美元,而按后者,香港嘉利来则只需投资3000万美
元。
至于这个合同为何会出现两种版本,嘉利来公司认为是对方篡改了当时的合同文本。而二商集团却对此未予解释。而
在外经贸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对此问题也未触及,只是提出“该项目的一期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
两次庭审各持己见
9月10日和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二商集团诉外经贸部一案两次开庭,9月27日则进行第三次开庭
,据悉,也可能是最后一次。
在前两次庭审中,二商集团重申了他们坚持要取消嘉利来在原合作公司中股东地位的主要理由,并认为外经贸部做出
的行政复议不正确,还认为外经贸部有意偏袒港商嘉利来,要求法院判决外经贸部撤销这一行政复议决定。
而外经贸部坚持认为,他们所做出的要求北京市外经委恢复嘉利来在原合作公司中股东地位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
,认为香港嘉利来公司虽然以人民币或港币形式进行部分投资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惩罚,但鉴于此行为未对合同
履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不应该因此被剥夺股东地位。北京市外经委根据二商集团的指控所做出的取消嘉利来股东地位的行政
决定“有失诚信”,违反了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
外商普遍关注此案结果
发生在京城的这场土地纠纷案,已引起海外舆论和在华外商的普遍关注。英国路透社和一些香港媒体均对此案进行了
报道,并以此作为“观察中国法制精神会否因加入世贸组织后而有所进步”的一项座标。
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张佳春律师曾参与当年轰动一时的深圳贤成大厦案件的辩护工作,在中外合资领域拥有丰富经验。
他认为,很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遇到经济纠纷后,都有一种诉讼的冲动,因为按照WTO规定,一定要在穷尽了所在国一切法
律救济手段之后才可以向WTO组织提起仲裁。如果外商在中国败诉,他们将立即向本国政府采取WTO程序,对中国的法律
提起质疑,这必将对中国吸引外资的努力造成不利影响。
他进一步指出,目前中国很多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观念还十分薄弱,很多行政决定有违法行政之嫌,这种做法在中国加
入WTO之后将对中国吸引外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另据《财经时报》记者获悉,这块地处京城CBD的黄金地皮,不久前被二商集团和其新的合作伙伴香港美邦公司以
1.6亿多元人民币的价格售予了另外一家香港公司,使案情变得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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