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和深交所今天分别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2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季报规则”)的基础上,结
合该通知的有关补充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2002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各上市公司须在2002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
次季报的披露工作,否则将自2002年11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行停牌,直至其公布本次季报。
通知称,除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本次季报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如公司在2001年度或2002年
半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有解释说明段、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且涉及事项或问题尚未解决的,应在
季度报告“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中,具体说明在2002年第三季度中相关事项或问题的解决情况。在披露“公司基本情况
”中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时,有关时期数应披露前三季度的累计数并予明示。
通知要求,公司管理层应当在季度报告“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部分,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
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要经营活动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其主要内容包括:已对报
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但对未来没有影响的事项,如非经常性损益、季节性或周期性收入等;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
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如未来投资计划、未来应收款项收帐计划等。公司预测2002年全年经营成果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相
比发生大幅度变动(一般指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比上升或下降50%或50%以上),应在“经营
情况阐述与分析”中予以警示。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的公司)可以豁免此项披
露。
通知还要求,公司在披露2002年年报前发现实际情况与已披露的预测不符,或虽未披露过预测、但实际情况属需
要警示的,应在第一时间内作出补充公告。(周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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