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企业债发行再次复苏,并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债券发行中的创新活动开始增多,一
些案例已经突破了现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在利率、资金用途方面的限制。因此,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债券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市场正急切地呼唤新《条例》,以明确企业债券下一步发展的方
向。
近期,不断有消息说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将在年内出台。但据知情人士透露,正在修订的《条例》目前还没有
取得重大突破,尚未形成新的修订稿,今年出台的可能性已相当小。尽管如此,国家计委的权威人士指出,虽然新《条例》还
没出台,但事实上,目前对企业债券的管理与以前相比,已有所改变。不然,企业债券市场就不会出现去年以来的快速发展。
尽管还不能确定新《条例》何时才能出台,但归纳近期企业债市场的种种创新行为,我们可以发现,企业债的发展方
向已逐渐明朗,而新《条例》的轮廓也日渐清晰。此间分析人士指出,与1993年颁布的《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债券
发行和监管环节上,肯定将向着市场化的方向进行重大改革。
现行1993年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实行审批制,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人民银行会同
国家计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会同同级计划部门审批。而企业发行债券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规
模要求。同时,发行企业债券前必须连续三年盈利。
分析人士指出,在新《条例》中,企业债券发行可能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此外,发行人条件将放宽,以鼓励上市公
司和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例如,取消对企业规模的限制,同时不再硬性规定发行人必须连续三年盈利,而是规定有稳定的
偿债资金来源就可以适当放宽盈利条件;债券发行人不再划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而是根据发行额度来确定核准单位。
在发行利率方面,1993年《条例》规定,企业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40%;而新《条例》则可能
要求由发行人和承销人根据市场情况,以及企业债券的流通性、发行和付息方式,参照企业债券信用评级结果提出债券利率,
并由企业债券监管部门核准。
分析人士认为,根据发行人的素质和需求对债券发行进行核准的办法,如果获得国务院批准,不仅为各类企业通过发
行债券融资打开通道,也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适合不同风险偏好的债券产品,无疑将积极地促进企业债券市场乃至
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
但是,分析人士同时也表达了一点忧虑:从目前的趋势看,企业债券由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证监会等几个部门多头
管理的格局仍未打破。例如,企业债券审批由国家计委管,利率由人民银行管,承销和交易所市场则由证监会管理。这样的格
局将导致企业债市场的发展缺少统一规划,不利于市场长远发展。因此,应效仿股票市场,彻底结束多头监管,实行统一管理
的模式。(尹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