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111家城市商业银行中的104家在天津集体签署了《关于对城市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给予税收政策
支持的联名呼吁书》,联名呼吁书将由北京市商业银行转交有关部门正式审议。
联名呼吁书认为,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帐准备,其按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
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商业银行
根据《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提足的呆帐准备金远远高于这一金额。商业银行大量必须计提的呆帐准备金只能在税后列
支,不仅大大增加了不良资产的处置成本,而且使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难以提足呆帐准备金。因此,城市商业银行恳请给予税
收优惠政策,逐步提高城市商业银行提取呆帐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比例。建议从2003年起每年增加0.5%呆帐准备金税前
扣除的比例,至2005年止,城市商业银行依据规定计提的呆帐准备,其按提取呆帐准备金资产期末余额2.5%计提的部
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外,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管理办法》中规定,"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
帐,未超过本金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的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使
得城市商业银行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金也纳入应纳营业税范围,这既与税法中对金融企业营业税以贷款利息作为计税依据的规
定不一致,也加重了城市商业银行的营业税税赋。城市商业银行请求仍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即"已核销的贷
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将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金部分作为当期呆帐准备的补充来源,以鼓
励城市商业银行积极催讨"帐销案存"的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据业内权威人士估计,全国111家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额在1000亿元以上。虽几经努力化解,但不良资
产比例的总体水平仍接近30%,高于全国金融机构的平均水平。尚未处置的不良资产,由于几经压缩和清收,处置难度越来
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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