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上市公司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披
露公司的重要信息,便于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保护上市公司自身利益。信息披露又是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化运行,体现证
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监督的必不可少的重要过程。目前,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有:
(一)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
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
而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的观念,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
于一种被动应付的局面。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暗点,从而对
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害怕和回避的心理。
(二)信息披露的不严肃性
尽管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了不少的规定,但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不分时间、场
合、地点随意披露信息,更有甚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公布涉及国家经济决策方面的重要信息,这些看似言之有据实
为空穴来风的“消息”大大助长了中国股市的投机性。
(三)信息披露的滞后性
上市公司的经营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不可能像公司一样清楚公司经营的变化,所以
上市公司应毫无拖延地依法披露有关重要信息。目前《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期报
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编制完成。可见
,此规定给上市公司提供了宽松的时间,期间容易造成不合理的内幕交易,并使投资者不能及时得到有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不充分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二是对企业财务指标的揭示不够充分;三是对
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四是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五是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故意隐瞒重
要企业会计信息。
(五)信息披露的虚假性
这是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问题。1、招股说明书的过度包装造成盈利预测偏差严重。如1
997年,在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收益率平均不足7%的情况下,新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前三年净资产收益率普遍达4
0%以上,个别公司个别资产收益率甚至高达100%以上,而上市以后的净资产收益率1996年沪深两市算术平均值和加
权平均值分别为14.85%和12.44%,1997年分别为7.78%和10.03%。2、虚假陈述和利润操纵行为
严重。有的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粉饰财务信息,虚增利润,骗取股东和社会公众的信任。近年比较典型的案
例是琼民源事件。被查处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10%现象”更令人迷惑。据统计,1997年755家上市公司中净资产
收益率在10%~11%的达211家,约占28%,而位于9%~10%之间的仅有21家。近1/3的公司集中在10%
多一点的小区间,10%上下差异如此之大,用统计学正态分布原理无法讲得通。假如联系到上市公司配股条件资格就是最近
三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这就不难理解了。(广州证管办案件调查处赵瞻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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