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信托投资公司就开展了创新活
动,筹划推出信托产品。特别是7月18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更是激发了各信托公司的创
新热情,从爱建信托的"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上海国投的"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资金信托计划"和"上海磁悬
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受益权投资计划",到重庆国投的"教育信托"项目、北京国投的"北京CBD土地开发"项目、北方信
托的"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管网)资金信托计划"、金新信托
的"乌鲁木齐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集合资金信托项目计划"
、新华信托的"住房按揭贷款资金信托",先后已有10多个信托品种推出。并且,这些产品的推出都受到了投资者的热烈追
捧,但这些信托产品热销的背后,却存在着投资者对信托,特别是对信托投资的风险的模糊认识。------编者
一、信托投资及其收益
信托就是帮助投资者实现自己的投资目的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所谓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
托人的信托,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
和处分的行为。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专业理财的优势,同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依
据约定的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除此之外,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所以信托投资的收益
一般要高于储蓄和国债。从目前推出的几种信托品种来看,其预期年收益率在3%-5%之间(新华信托的"住房按揭贷款信
托"预期年收益率不低于3%,上海国投的"磁悬浮交通项目"预期年收益率为3.8%,"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预期年收
益率为4%,北京国投的"北京CBD土地开发项目"预期年收益率为4.8%,爱建信托的"上海外环隧道项目"、重庆国
投的"教育信托项目"、金新信托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项目"的预期年收益率均为5%),大大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国
债的收益率。应该说,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是这些信托产品热销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信托的风险
风险总是与收益相伴的,收益本身是对风险的一种补偿,信托产品也不例外。目前推出的各信托产品的预期年收益率
在3%-5%之间,有的甚至高达7%,但预期收益率并不等于实际收益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
营信托业务时,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根据《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
担,只有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到损失的,才承担赔偿
责任。信托投资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来自项目本身的风险。信托投资的收益来自信托财产所投资的项目,而项目本身的收益则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虽然目前的一些信托所募资金大多投向市政设施建设等公用事业,有一定的政策扶持,暗含了地方政府的某种担保成分,风险
相对较小。如CBD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CBD商务中心的土地分中心,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和市政道路基础设施的
建设,如果出现了土地价格猛跌、土地过剩这种非常特殊的情况,区政府同意用优惠的政策和其他的收益来偿还信托贷款;而
对磁悬浮项目股权信托计划,上海市政府承诺,如果股权收益率低于6%时,将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于上海外环隧道项目
,上海市政府承诺当外环隧道建成后,每年给投资者9.8%的固定回报。而且随着长期贷款利率浮动,政府的补贴利率也会
相应升降,从而使得这笔利润得到了保证。但这些项目对于高度市场化的信托来说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并且,即便是投向公
用事业,有政策扶持,其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如果遇到法律或政策的风险,或者说有关部门无法对投资者进行补偿,这种风
险仍然是存在的。并且这种政策扶持本身就是一种风险,它强化了投资者对政府信用的信赖,弱化了投资者对信托投资的风险
的认识,不利于信托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2、来自受托人的风险。这是信托投资面临的最大风险,这种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信用风险。
信托业的基础是信用,虽然经过这次整顿,信托业的信用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应该说,信托业的信用基础仍然薄弱,一些
信用等级不高的信托公司也会混迹其中。二是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信托投资的收益。
所以在选择适合的信托产品的同时,要注重考察信托投资公司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
3、流动性风险。除一些特殊情况外,信托协议不得提前终止。也就是说,只有信托期满,投资者才可
以收回信托财产并取得收益。当然,投资者(委托人或受益人)也可以转让其受益权,但由于缺乏一个公开的市场,
其流动性远远不如储蓄和证券投资。(广东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初昌雄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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