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新统计,网上证券交易占整个市场交易的比重达10.88%,客户总数达471万人,占沪深两市开户平均量
的13.8%
20世纪90年代,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一种新的证券交易方式——网上证券交易应运而
生。由于网上证券交易具有成本低、覆盖面广、全天候交易、信息快等特点,使得它已逐渐成为国际证券经纪业发展的一种主
流趋势。但是,目前我国的
网上证券交易受技术与监管水平的限制,具有较高的市场风险,加强针对网上交易的法律监管已成
为当务之急。
建立必要的风险披露制度
所谓风险披露,是指让投资者掌握的资料足以使他们对网上交易的风险有较为充分的认识。
券商向网上客户揭示的风险应包括市场风险及系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网上交易执行的价格可能会与客户发出买
卖指示时所展示的价格不同。发生这种情况的部分原因与客户买卖指示的传送及处理有关;而在其它情况中则纯粹是因为当客
户的买卖指示到达市场时,股价已经改变。
券商应在网站内清楚说明所提供的网上服务或产品的种类,并发出警告信息,使客户明白其买卖指示在执行时可能会
有所延误或者交易未必一定能够以所显示的价格执行。同时券商还应提供避免或减少该风险的办法,如香港证监会规定,客户
可以将买卖指示指定为“限价指示”,只有当股价在指定价格或更佳价格时才可执行交易。系统风险则是由于网络系统延误或
中断所带来的风险。
互联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环境,所以券商的网站应以醒目的方式,向客户解释可能会遇到系统延误或中
断的情况,导致有关情况的可能原因(如系统提升或更改),这些事故对处理买卖指示的流程存在哪些影响,以及客户应该采
取哪些措施令交易得以顺利执行等等。
我国目前开展网上交易的券商网站内,绝大多数只就系统风险进行简单的揭示,对于市场风险则几乎没有提及。这种
缺漏亟待补救。
强化对券商网上证券业务的监管
券商是证券交易的主要媒介,也是网上交易的主要推广与参与者,因此对券商网上业务的监管颇为重要。具体的监管
措施包括:
1、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网上交易安全第一的原则,必须建立相关的市场准入制度,即由监管部门对券商开展网上业务的资格进行审查认
证。资格审查重点应该包括:第一,券商的网上交易平台是否能保证网络安全、通信安全和应用安全;第二,券商是否建立了
规范的内部业务与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分工明确、责权利相统一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券商顺利开展网上交易业务的有力保障;第
三,是否组建了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技术管理队伍和业务管理队伍。管理人员的到位是顺利开展网上交易业务的前提条件。
此外,监管部门对已经取得网上交易业务资格的券商还应进行定期的事后审查。如果在审查中发现券商不再符合有关
条件,应限期改正;对限期不能改正者,要取消其开展网上交易业务的资格。
2.建立网上交易报告制度
为了全面掌握证券公司开展网上交易的情况,监管部门应该要求券商就其网上交易的开展情况(交易量,投资者开户
情况,发展速度),系统平台的技术性能,管理制度,人员情况,以及在开展网上交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或将这些内容纳入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年检范围。当券商技术系统进行重大升级,业务管理制度作出重大修订或主要技术
人员与主要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随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建立有效的责任分担制度
当网上交易出现系统故障致使交易指令无法执行时,通常会引起利益纠纷,此时责任如何分担就成为非常现实的问题
。因此,在“三公”原则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建立如下的网上交易风险损失分担制度
:
第一,对由于网络速度缓慢和券商外部网络中断可能造成的客户端行情比交易所实时行情滞后和客户交易指令不能及
时发送等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承担问题的处理。证监会应该对券商网上交易系统的容量制定一个技术标准,并随机进行检查,只
要券商网上交易系统的各项技术指标达到了证监会的要求,就不应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当然,如果系统的中断是由券商内部
人员操作不当引起的券商内部网络中断,则券商应对已下单的客户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二,对由于券商系统受到黑客攻击而导致系统中断、由于黑客监听获得客户密码、窃取到客户的交易资料、由于黑
客入侵或其他原因造成对客户交易资料的随意生产、修改或删除,冒充客户身份而进行交易等给客户造成的损失的处理。证监
会同样应该根据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制定一个动态的技术标准,只要券商交易系统的安全标准达到要求,由上述一些原因造成
的客户损失就不应该由券商承担,但由于券商内部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客户密码泄漏而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则应由券商承担。
加大证券网站经营与管理监管力度
证券网站是证券信息传递的基本媒介,也是投资者赖以进行证券交易、获得证券信息的唯一可视化载体,所以对证券
网站的经营与管理进行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的监管制度应当包括:
1、披露证券信息的网站的许可证制度
券商的网站如用于网上交易的接口,审批时原则上可与对其网上交易业务资格的审批同时决定是否予以许可证;对非
券商网站,应视其技术水平决定是否予以入口许可证。而不能作为网上交易入口的网站,则应根据点击率、网站内容的专业化
程度等指标决定可否允许其披露证券信息。证监会应该对授予许可证的网站名单进行公开,同时告知网民,若从未有许可证的
网站获取信息并据此入市而遭受损失的,后果自负。网站也必须在其主页的醒目位置向网民说明其是否具有披露证券信息的许
可证。
2、设立权威网站
不同的网站所披露的证券信息肯定存在差别,有时甚至可能截然相反。为使广大网民对网上信息具备最基本的判断,
可以将证券交易所网站、券商网站以及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作为权威网站。当不同网站披露的信息有所差异时,以权威网站为
准。与此同时,权威网站也应该接受比一般网站更为严格的监督管理。
3、加强对券商网页的管理
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券商网站连接是否负连带责任。券商在自己的网页上一般都有hyper—link(网站连接)设置,入网
者可以通过券商主页进入其可以连接的其他网站的主页。但是当被连接的网站提供虚假信息时,券商是否应负有责任?对此监
管机构有必要专门制定相关规定。事实上,让券商承担连带责任肯定不合理。因为在互联网世界中,个人只能保证做好自己的
事情。
其二,证券业以外的第三者在网页设置上连接了券商的网页,该网站的经营者是否就涉足了证券业务而违反有关规定
呢?笔者建议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连接者直接涉及了所连接券商的具体业务内容,参与了投资者与所连接券商之间的
交易活动,或者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所连接券商收取了费用,则可以视为涉足了证券业务而违反了规定,应该予以禁止。
4、加强网站内容的监管
除了要求网站必须披露《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监管的重点还应包
括:券商的网上投资咨询是否违背有关投资咨询的法规;网站中是否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等等。对于发布欺诈性信息的网站
,监管机构应提醒投资者回避进入。(葛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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