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业已发布并施行。对主承销商而言,以下几方面尤其
值得关注:
第一,暂停一个通道有威慑作用。《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机构在一年之内不良表现记分累积达12分的,暂停一
个通道,暂停期为六个月。"这样的话,主承销商为了不出现暂停一个通道的情形,就必须保证1个自然年度之内的不良表现
记分低于12分。从不良表现记分的构
成看,主承销业务违法违规受到警告以上处罚和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的影响最大。《
暂行办法》规定:"所推荐公司发行(上市)当年的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同期下滑50%以上的,每发生一次记6分;出现亏
损的,每发生一次记12分。发行(上市)次年下滑50%以上的,每发生一次记2分;出现亏损的,每发生一次记5分。"
"因主承销业务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警告以上处罚的(需做出其他处分的从其他处分),每发生一次记5分。"从实际情
况看,发行人当年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同期下滑50%以上和发行人次年出现亏损的情形时有所见。这两种情形一旦出现,将
使主承销商的不良表现记分大幅度增加。由于主承销商还可能存在其他不良表现的记分,这种情形出现后,同时会使主承销商
在保通道时显得捉襟见肘。从市场的实际情况看,暂停一个通道将会给主承销商带来利益损失。因此,这种威慑作用将是较为
实在的。
第二,"末位淘汰"将引来激烈竞争。《暂行办法》规定:"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良表现累计积分与通道总数之比
最高的前5名证券机构,次年第1、2名扣减2个通道,第3~5名扣减1个通道。当两家以上证券机构上述比例相同,按‘
通道周转率孰低’原则处理。"如果某主承销商有8个通道,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良表现累计积分为10,则不良表现累计积分
与通道总数之比为10÷8=1.25。而通道周转率的计算公式则是:当年推荐家数÷拥有的通道总数。从上述规定看,不
良表现累计积分低无疑最有优势。一旦不良表现累计积分与通道总数之比较高,则主承销商会努力提高通道周转率,以使通道
不被减少或少被扣减。
第三,"协助推荐"制度可能会瓜分主承销商的利润。《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视证券机构不良表现的情况
,可要求其另行聘请信用较好的证券机构进行协助推荐,并提出有关具体要求。"如果被中国证监会认为有不良表现,那么,
主承销商只能聘请信用较好的证券机构进行协助推荐。这与现行的副主承销商等制度是不一样的。协助推荐的证券机构将对主
承销商起"辅导"作用。而副主承销商则不会起这样的作用。既然承担"辅导"工作,那么,就有可能收取费用。这将影响有
不良表现的证券机构的业绩。因此,避免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有不良表现,对主承销商来说,恐怕也是很重要的。
第四,争取增加通道的竞争也会展开。增加通道的途径有两条,一是降低不良表现累计积分与通道总数之比并提高通
道周转率。《暂行办法》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上述不良表现累计积分与通道总数之比最低且周转率在150%以上的前5
名证券机构,次年第1名增加2个通道,第2~5名增加1个通道。当两家以上证券机构上述比例相同,按‘通道周转率孰高
’原则处理。"二是与其他证券机构合并。《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机构合并时通道合并计算,并可酌情增加1~2个通道
。"证券公司的合并,受制于各种复杂因素。从当前的情形看,证券公司可能会在前一种途径上作更多的努力。
《暂行办法》的出台,将使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面临新的环境。由于涉及证券公司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利益,证券公司
必然会更加谨慎地看待和运作项目。它客观上可以起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而进一步推动证
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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