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
要求》业已出台。该备忘录值得注意的有:
首先,赋予独立董事在发行人发行证券时相应的责任。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一样,应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该备忘录
规定,凡涉及发行人重大关联交易、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重大或有事项、最近一年或一期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超过20%等情形的
,独立董事均应发表意见;属于发行人律师发表责任的有:对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属于主承
销商和申报会计师责任的规定,基本与独立董事相同。因此,独立董事的作用,也会在股票发行过程中体现出来。
其次,重大或有事项有了定义。该备忘录规定:“‘重大或有事项’是指涉及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发行人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或有事项。”对于发行人存在重大或有事项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及主承销商应分别对其是否
影响发行上市条件和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重大或有事项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该备
忘录对重大或有事项的量化标准,有利于重大风险的揭示。备忘录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定义,即发行人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
易总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是与《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
修订本)》相一致的。而对重大或有事项的定义,则未见于《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
第三,发行人获取经常性收益的能力,受到了更大程度的关注。以往,我们对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政策、重大或有事项等有了较高程度的关注,并体现在监管部门的一些规章制度中。但涉及发行人获取经常性收益能力的
政策则较少见。该备忘录规定,发行人最近一年或一期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超过20%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及主承
销商应分别对发行人获取经常性收益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非经常性损益计算是
否准确。对发行人获取经常性收益的能力的更多关注,客观上有助于发行人在发行后保持更为稳定的赢利能力。
该备忘录的出台,将更为有效地规范发行行为,减少发行人“变脸”案例的发生,降低投资者认购股票的风险。从要
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等内容看,它主要针对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重大或有事项、最近一年或一期
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超过20%等四个方面的情形。实际上,这些情形的存在,也最可能给发行人的未来业绩带来
负面影响。一些公司出现业绩“变脸”往往是在发行时,已经部分存在上述情形。针对这些现象,让独立董事和相关中介机构
发表意见,是有助于发行审核委员会进一步作出判断的,也有助于投资者的风险防范。
该备忘录的出台,使得发行审核备忘录又朝系列化的方向迈进了一步。自去年2月12日以来,已有了14个备忘录
。前13个备忘录是:《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改制前原
企业近三年存在亏损情况下拟发行公司前三年业绩的审核指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申报财务资料的
若干要求》、《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关于发行人的大股东或控股股
东存在巨额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情况时的审核标准》、《关于国有股权界定及处置问题的审核要求》、《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
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关于报告期内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数问题的拟发行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审核指
引》、《关于事业单位作为发起人及其盈利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的处理标准》、《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
的审核要求》、《关于对外投资比例等问题的审核指引》和《关于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审核标准》。从内
容看,这些备忘录涵盖了证券发行涉及到的诸多问题,如重大关联交易披露、资产评估、对外投资比例以及高管人员任职等。
估计,新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还将出台。随着备忘录的进一步系列化,股票发行审核的质量关将把得更严,新上市公司
的素质将因此而出现一些变化。(西南证券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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