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实现利得”计入经营业绩表之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评价出现前所未有的混乱。一方面,有人以上半年实现
合计经营业绩38.92亿元为理由,认为基金业绩整体表现出色,也有人以上半年经营业绩包含49.36亿元未实现利得
为理由,认为下半年基金业绩将大幅增长;另一方面,人们又不得不承认,上半年基金业实现的股票销售差价收入为-20.4
8亿元,净收益项下的亏损额高达10.44亿元。那么,究竟该如何理解“未实现利得”呢?它是否夸大了基金经营业绩,
是否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是否与会计准则保持一致
,这些问题很值得市场各方高度重视。
“未实现利得”与经营业绩
资产负债表资产一方的股票、债权投资在金额上是按照市值列报的,在负债与权益一方就必须同时确认相应的市值与
成本之间的差额,即“未实现利得”(以往称为估值增值)。年初,基金股票、债券投资市值合计为625.5亿元,成本合
计为658.1亿元,其差额为-32.6亿元,因此相应的半年报期初“未实现利得”也是-32.6亿元;半年末,基金
股票、债券投资市值合计为842.7亿元,成本为825.9亿元,其差额为16.8亿元,因此相应的半年报期末“未实
现利得”也是16.8亿元。
虽然基金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实现利得”是指期初和期末的股票、债券投资市值与成本的差额,但基金经营业绩表中
的“未实现利得”既不是股票、债券市值与成本的期末差额,也不是二者的期初差额,而是资产负债表“未实现利得”期末数
减期初数的得数。这样,用半年末基金未实现利得16.8亿元减去年初未实现利得-32.6亿元,得数就是基金上半年经
营业绩表中的“未实现利得”,计49.4亿元。由此可以看出,那种以上半年基金经营业绩当中包含49.36亿元“未实
现利得”为理由,认为下半年基金业绩预期理想的说法是欠妥的。
“未实现利得”与实际发生原则
《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应遵循实际发生原则,本期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包括利润或利得,可以在本期确认
,本期尚未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能在本期确认。那么,“未实现利得”是本期实际发生的吗?所谓利得与收入一样,是收益的
一种形式,与收入以及先确认收入再以收入减成本得到的毛利相比,利得是指不核算销售收入、直接核算收入与成本差额的收
益。严格地讲,“未实现利得”不是本期发生的销售差价收入或收益,而是有可能在今后发生的销售差价收入。至于能否在下
一个会计期间发生,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条件。如果条件不具备,它就不可能成为下一个会计期间的销售差价收入,甚至可
能由潜在的销售差价收益变成潜在的销售差价亏损,直致实际的销售差价亏损。
从以上分析看来,在基金经营业绩表中确认“未实现利得”为本期经营业绩,是不符合《会计法》实际发生原则的。
“未实现利得”与稳健性原则
进一步说,即使现行基金会计制度采用了公允计价原则,但并不等于在资产的会计计价方面就一定符合了会计准则。
众所周知,在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制定的基本原则当中,包括一条十分重要的稳健性原则。应当说,这一基本会计原则的效用
高于会计计价原则,也就是说,在执行公允计价原则的同时,不能破坏稳健性原则。
事实上,为了贯彻稳健性原则,不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中国会计准则,针对证券投资这类短期资产的公允计价,
都要求按照“市价与成本孰低”来具体把握。只有当市价低于成本时才允许在资产负债表中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予以列示,
如果市价高于成本,依然按照成本列示。既然当市价高于成本时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其差额,也就不能在利润表或所谓的
经营业绩表中确认相应的金额。就此说来,现行基金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所要求的稳健性原则存在重大不一致嫌疑。
鉴于基金业发展对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鉴于发展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鉴于《会计
法》、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准则是基金发展必须遵循的标准,因此,关于基金“未实现利得”的若干会计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
的高度重视。(梁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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