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中国证监会批准
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给予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四方面优惠政策是:
第一,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第二,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
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四,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就基金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的问题,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
将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纳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毫无疑问的。基金管理人运用个人
及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差价收入,实际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产生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按照我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即为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该负责人指出,对开放式基金予以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是为支持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
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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