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政策处颜明池处长日前在厦门谈到《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施行对民航业的影响时表示,
该《规定》与民航原有的《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民航总局448号文)相比,更多地体现了扩大开放
的要求,显示出民航业对外开放的步子更大了。
颜明池分析认为,新《规定》首先扩大了外商投资范围。《规定》取消了试点的数量
限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吸收
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的精神,允许外商投资现有的任何一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并且放宽了外商投资通用航空领域,除
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外,其它通用航空领域外商均可投资。
其次,新《规定》拓展了外商投资方式。448号文规定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投资民用航空业。新《规定》增加了
新的投资方式,一是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和在境内发行外资股,外商可通过购买股票参与投资;二是包括"其他经批准的
投资方式",为民航企业,尤其是民用机场今后探索各种新的投资方式留有余地,例如BOT投资方式。
第三,新《规定》放宽了外商投资比例。448号文规定民用机场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规定》改为"外
商投资民用机场,应当由中方相对控股"。448号文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外资股比例不得超过35%,有表决权比例不得
超过25%。《规定》明确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方应当控股,同时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不得超过25%。
目前航空运输企业改革重组进入了实施阶段,提高比例有利于引导外资参与航空运输企业的改组改造,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
对通用航空企业,448号文只允许外商投资农林业通用航空,并规定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由于《规定》放宽了外
商投资通用航空领域,因此,相应地按照不同项目的性质规定不同比例,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和工业服务项目,由中方控
股;从事农林渔业作业项目,由中外双方商定。448号文对航空运输相关项目的外商投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而《规定》对
不同经营项目作了不同规定,航空油料供销、飞机维修项目,由中方控股;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
由中外双方商定。
第四,新《规定》增加了外商管理权力。448号文规定外商投资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必须由
中方担任。《规定》对外商投资的民航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由中方或外方人选担任,没有限制条件,可按《公司法》、《中外
合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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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业利用外资超过300亿美元
据悉,自1980年以来,我国民航业不断扩大对外开放,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外资达到303亿美元,加快了中国民
航产业与世界接轨的步伐。
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已有东方航空公司、南方航空公司、海南航空公司、山东航空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等民航企
业海外上市或国内B股上市,筹集资金折合人民币100多亿元。1980年至2001年底,中国民航业共计利用外资约3
03亿美元。其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外国其它优惠贷款18.79亿美元;吸收外商直接投资6.06亿美元;通过境外
上市和国内B股上市,共筹集外资17.7亿美元;融资租赁方式引进飞机437架,利用外资260亿美元。(许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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