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公司2002半年度报告中,对拟出售的控股98.62%的子公司荆州天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该公司200
2年中期亏损872.92万元),既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也未按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真实、完整反映公司上半年的
经营状况,少计当期亏损860.88万元,少计亏损额占公司当期亏损总额的40.45%,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第4.1条的规定。
二、公司于2002年6月14日与长江证券签订了《国债投资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资金6700万元,期限为2
002年6月18日至2002年12月18日;于2002年7月10日与广东证券签订了《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委托资
金9000万元,期限为2002年7月22日至2003年1月21日。两笔委托投资所涉资金占公司2001年底净资产
的21.82%,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4.1、7.4.4条的规定。
三、根据公司2002年7月30日的公告,2002年4月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荆州天歌生产基地因遭受龙卷风和冰
雹袭击,围墙大面积倒塌,附近农民盗窃、哄抢,导致甲鱼产量急剧下降,荆州天歌受到较大损失。鉴于荆州天歌历年来为公
司主要收入来源的控股子公司,当其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
上市规则》第7.4.4、7.4.5条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本所决定给予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
的处分。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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