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9-113:58:40【记者王志新北京报道】
日前,证监会发布了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号,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
核提出了进一步要求,独立董事的责任被进一步明确。备忘录要求:发行人独立董事应对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
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稳健、是否已足额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发
表
意见;发行人存在重大或有事项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及主承销商应分别对其是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和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
发行人存在重大或有事项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及主承销商应分别对其是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和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发行人
最近一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超过20%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及主承销商应分别对发行人获取经常性收益的能
力以及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另外,备忘录还就有关中介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规定。业内人士指出,
备忘录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在招股说明书相关栏目披露,是对独立董事责任的一种细化,使得独立董事对拟发行上市公司的重
大关联交易和重大或有事项的真实性负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为规范上市
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起到了推动作用。备忘录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发行人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
总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重大或有事项”是指涉及金额或12个月内累
计金额占发行人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或有事项。(11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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