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信较好,且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国家计委、人民银行报国务院批准后,将可在境内向商业银行等金
融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用于外债结构调整。但是,该外汇债券只限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交易,禁止居民个人和工商企业进入。
这是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债风险管理及结构调整
指导意见》规定的。
指出,2000年下半年以来,美联储11次降息,美国联邦基金利率已降至40年来的最低点。国内银行外汇存款
上升,存贷差加大,外汇资金充裕,对外贸易稳定发展,国家外汇储备大量增加,这些变化都为我国企业外债结构调整带来机
遇。为进一步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化外债结构,将对外债余额1亿美元以上或外债占全部债务40%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采取鼓励措施。
《意见》还指出,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借低还高”调整外债结构,在企业不增加原有债务规模、外债成本的
情况下,对用于外债结构调整的对外借款(不含对外发债)指标实行核准制;在对现有外债成本和目前国内银行外汇贷款成本
进行充分比较后,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国内银行低成本的现汇贷款置换高成本的外债,国内金融机构应给予积极支持;允
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调整外债结构,对外债比例较高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在还
债规模和期限内,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向经批准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以还债为目的的远期购汇,防范
汇率风险;有经常性外汇收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可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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