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王玉飞
日本的期货市场最早起源于1730年日本大阪进行大米远期合同交易的“米相场”,1893年日本政府通过了《期货交易所法案》,确立了近代期货交易制度。二次大战期间,日本的交易所业务一度中断,战后各交易所相继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重开,随着日本经济的腾飞,经过近代50多年的发展,日本的期货市场已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监管体系和管理模式。
日本证券期货市场原来由大藏省统一监管。1991年由于日本证券市场发生了“证券舞弊事件”,根据日本《国家行政组织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1992年7月成立了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从此结束了大藏省统管市场的局面。目前日本证券期货市场按品种所属范围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监管,即证券、金融期货、期权由金融厅和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监管;商品期货和期权业务由经济产业省和农林水产省监管。另外日本证券期货市场还成立了相应的行业协调组织,主要自律约束机构有日本证券业协会、日本商品期货交易协会(日商协)、商品交易受托债务补偿基金协会等。这些行业自律组织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期货交易正常有序地进行、协调各交易所之间利益、维护投资者利益、保持期货行业的良好信誉。
在监管主体多元化的体制下,一家经纪公司要从事金融期货、农产品期货和工业品期货的交易,就要同时取得金融厅、农林水产省和经济产业省的许可。这一监管体制与中国、美国都有较大的差异。在美国,证券和期货市场分别由美国证券和交易所委员会(SEC)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具体分工是:证券和在美国证券市场上上市的股票指数期权、外币期权、证券指数期权由SEC监管,所有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和外币期权(不在证券市场内交易的)由CFTC监管。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监管。
在监管权限方面,日本的金融厅和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各有分工。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是个相对独立的调查机构,它负责对市场日常的监督检查以及违规违法行为的调查,但检查或者调查结束后不具有处罚权,只能将调查结果提交金融厅,由金融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提起刑事公诉。
商品期货交易所的运营受农林水产省或经济产业省的监督。其监管范围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许可:交易所的设立、合并、撤销以及其章程、业务规则、代理业务准则的修改、上市新品种、会员经纪资格的取得等重大事项需取得主管机关的许可。
2.报告:交易所的董事及会员变化;会员对市场管理法规执行情况,如会员或客户持仓超过限量;经纪会员的资产、经营业务发生变化及会员之间发生纠纷均需向主管机关报告。
3.监督:主管部门有权对交易所的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主管省有权要求交易所上交报告及资料,或进入交易所进行检查(平均3年一次)。主管省有权对交易所做出监管不严的处分,对会员、经纪会员作监督不严的处分;可以取消交易所制定的管理规定,也可以命令交易所修改章程、规则等(这种行为从未发生过)。
由于历史和政治体制的原因,日本证券期货市场形成了监管主体多元化的管理模式,但这种多头监管并未给市场带来混乱,主要的原因有三:一是法律体系完善。日本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主要以《证券交易法》、《金融期货交易法》以及《商品期货交易所法》为依据,形成了一套关于股票、债券等现货和期货交易、金融期货交易以及商品期货交易监管的法律体系;二是监管职责明确;三是交易所和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作用比较明显。日本的商品期货交易协会和商品交易受托债务补偿基金协会在期货市场的监管中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它们分别协助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和经济产业省、农林水产省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实质性的监管。当然,与国际上的交易所比较,这种多元化的管理也有它的不足之处,主要是:1.缺少一个权威性的统一管理机构,容易形成“各自为战”的局面;2.受行业垂直管理所限,交易所只能在相同的品种间进行合并,制约交易规模的扩大,削弱了国际竞争力。目前日本各界也呼吁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但由于长期形成的权利和利益格局,改革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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