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健全、企业钻空子、中介走捷径……都给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审批带来困难。在新一轮民企上市热潮中,买壳上市不容忽视,因为它最大的诱惑力在于绕过审批。
1997年红筹股热潮中的广信企业,1999年科网股热潮中的裕兴科技,均因绕过中国证监会审批在港上市而被中国证监会叫停。这两起违规事件直击不同时期中国相关法律的弱点。
1997年3月14日,广信企业发出招股章程,共接获新股认购约802亿股申请,相当于发售的新股超额认购891倍,冻结资金842.9亿港元,利息收入过8000万港元。广信仅招股集资就1.05亿港元,冻结资金利息收入达集资额的8成。广信企业于招股过程中未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而遭叫停。
事实上,内地企业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券监督机构审批,这在法律中早有规定。199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规定,“选择若干企业到海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必须在证券委统一安排下进行,并经证券委审批,各地方、各部门不得自行其是。”
再者,根据1994年2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审批程序的函》,所有中资企业拟直接或间接到境外上市,第一步就是要向中国证监会查问是否要经过批准。要是券商和律师谨慎地先向中国证监会咨询,广信违规情况应该可以避免。但这也要归咎于法规的不确定性。该函称,中国证监会未确立标准和足够案例可供律师作法律依据,所有中资企业拟直接或间接到境外上市,应向中国证监会询问。法律如此不明确,难免会有企业绕过中国证监会审批。
香港交易所对于审批红筹公司向来按一般香港公司的上市申请办理。至于红筹公司涉及内地资产如何办理,只能依赖中国律师的建议。港交所依据中国律师的意见,如果有关资产并无异议,即准予上市。但中国法律其实一直没有针对红筹公司颁布具体法律规范,中国律师只能按当时已有的法律自行揣度。直至广信违规上市事件引发问题,国务院才于1997年6月2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俗称《红筹指引》,提出在港上市红筹公司的境内机构股东的义务。不过,律师在拟写法律意见时仍不容易掌握,例如说“三年以上的境内资产”如何界定?何时开始计算?转让的资产怎样计算?合资的境内资产是否计算在内?
由于中国法律不清晰,企业对审批申请的胜算难以把握。因此面对股市瞬息万变,广信宁可先绕过官方审批,趁股市牛气冲天之际顺势集资。
中国《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实施。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至于什么是境内企业,以占资产比例还是以公司注册地为标准?公司注册地在海外但资产在内地又怎么办?至于什么是“间接”往境外上市?可涉及范围有多大?尚未能及时发出实施细则予以配合。
1999年11月15日香港创业板启动,旋即出现裕兴科技违规上市事件。此时正值科网股兴起之际,裕兴在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审批的情况下,于1999年12月3日获得19倍超额认购,完成国际配售。在中国证监会叫停之下,裕兴等待了一个月,于2000年1月1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在香港创业板上市。裕兴绕过中国证监会审批的手法是在百慕大注册,使之不再成为中国公司,逃避中国法律约束。裕兴违规事件,反映了《证券法》第二十九条欠操作性。为了补救漏洞,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6月14日发出72号文件《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上市的公司,无论注册地在何处,只要涉及内地业务或内地资产,律师必须申报这些资产的权益、形成、演变过程等详情,并对其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向中国证监会取得“中国法律意见无异议函”,才可向港交所申请上市。
相对于实际发生而言,法律似乎总是慢半拍。目前民企纷纷探索赴港上市的可能性,一些香港媒体指出,买壳上市将成为绕过证监会审批的另外一条途径。
目前港交所的规定是,如果收购股权达到30%,新股东就须要提交文件,详细阐述有关资产及计划,港交所会视为新公司重新审批。然而,绕过港交所审批也并非没有对策。收购股权只要不超过30%,或采取分阶段收购方式,又不涉及“收购合并守则”,港交所是无可奈何的。
对于买壳的担心并非多余。买壳不仅仅是一条融资渠道,最大的优点是“没有人问你从哪里来”。如果企业想上市,就要被查个底掉,光补足税收这块的“成本”就很高。民营企业是在中国政策的夹缝中成长起来的,他们更知道利用一切缝隙。
据悉,目前香港的壳价已开始飚升,主板目前公价约为6000万港元,创业板为100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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