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特别是进入上世纪60—70年代以后,美、日等发达国家为了促使日益发展的高新技术进入中小企业,提
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普遍采用通过立法,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生产力促进机构。
生产力促进机构是国际性组织,也是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的这类组织管理的共同特点是:在法
律上明确其非盈利机构地位,财政上予以扶持,政策上给予
支持。可以说,各国的此类机构基本上都是半官方的、体现政府意
志、以社会效益为主的非盈利性科技服务机构。如美国建立了57个州级小企业发展中心和960个分中心,每年为55万家
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其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服务收入和社会捐赠等。
生产力促进机构是国家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是通过立法来保障生产力
促进组织的建立和运营,如:《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日本中小企业事业团法》、《新加坡生产力与标准管理局条例》、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条例》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生产力促进机构虽然各具特色,但总的宗旨和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专业服务,协助企业提升品
质与生产力。其主要业务大多包括:产品开发、技术引进与推广、顾问、培训及国际交流等,有些生产力促进机构还具备承担
政府当局委托的大型专项计划的职能。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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