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开庭审理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原董事陆家豪不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对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2001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罚字[2001]19号《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有关
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认定郑百文公司存在虚假上市、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的违规行为,陆家豪等董事负有直
接责任,对陆家豪等董事分别罚款10万元。陆
家豪不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
定。
陆家豪现以其没有参加审议郑百文公司上市材料的董事会会议,不是直接责任人;其没有见过郑百文公司的会计财务
年度报表,无从了解其中的虚假问题;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等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
院撤销该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中国证监会认为,郑百文公司违规行为事实清楚,原告作为董事应对该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原告没有参加
审议上市材料的董事会会议、没有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等理由不构成免除其直接责任的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
持其行政处罚决定。
另外,记者在昨天的庭审中还首次明确获悉,郑百文原董事长李福乾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捕,对郑百文公司违反证券
法规行为的查处已进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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