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办教育“非营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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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6月20日 06:52 中华工商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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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6-201:30:57□曹淑江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均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
的,民办学校应是非营利组织,其实质是没有人拥有民办学校的剩余索取权,不能用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民办学校发展生存的
激励手段,不能通过让民办学校追求利润最大化来激励学校提高效率。这并不是说民办学校不能存在经营利润,而是利润
只能
留在学校内部用于学校的进一步发展。这也没有否定学校的投资者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只是这种收益不能和学校的经营利润
挂钩(但是人力资本的回报可以和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而不是利润挂钩)。投资者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投资应该获取回报
,这就同学校的教师应该领取工资是一样的道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这种回报是资本的价格,应归作学校的成本,不是学
校的利润。我国明确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由于许多人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错误理解为投资者不能获得任何形
式的投资补偿,而若要使民办学校获得充足的资金,必须给投资者以回报。所以有人建议可以发展营利性民办学校,甚至认为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这一规定阻碍了民办教育的发展,把发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视为思想解放的表现,这是不对的。由于
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的特点不一样,我们应区别对待。目前我国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规模普遍较小,办学条件较差,教育教学水
平还处于较低水平,科研还几乎是空白,只有经过很长时间的发展积累才能建设成为教育教学质量较高、科研力量较强的民办
大学,才能建立起具有世界水平的民办大学;我们在制订民办教育法律规章制度时既要考虑到办学者的当前利益,也要充分顾
及到民办高等教育长期持续发展的需要。为保证学校能够长期获得连续投资,确保学校发展的连续性,民办高等学校的利润必
须用于学校的进一步发展。这一点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都不能更改,必须加以明确。由于我国各地区间教育、经济发展不平衡
,同时由于现行高考制度和考试升学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作为一种简明的教育教学评价方法,事实上已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情
况进行了评价(这并不是说这种评价是最科学的),学校与学生及学生家长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大降低,所以,以营利为
目的的基础教育民办学校也可能是有效率的。极少数发达地区可以进行营利性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的试点,以满足特殊的基础教
育需求(例如寄宿要求,对学校的教育、生活条件的特殊要求,特长教育要求等)。如果存在比较完善的教育教学评价制度和
机构,学生或学生家长能相对及时获得关于学校情况的准确信息,会大大减少学校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机会,减少学校对学生
利益的侵害,降低家长与学校交易的交易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让举办者获得剩余索取权,会激励举办者提高办学质量,降低
办学成本,提高学校运作的效率;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让学校营利,让举办者成为学校的所有权拥有者,能充分保障学校
的有效运作。究竟学校是营利企业好,还是作为非营利组织更有效率,取决于是否存在比较完善的学校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取
决于是否能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和学生家长披露学校教育服务质量和数量的信息,取决于学校与学生或学生家长之间交易的交易
费用。我们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大力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原则上在不鼓励
发展营利性基础教育学校的前提下,可以特许少数发达地区举办营利性基础教育学校,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后,由地方政府根
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法规,作出规定。(20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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