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的节目的最后,我们提到有专家认为:保险公司信用差的有一个重要的因素,这就是《保险法》有缺陷。我们知道,信用是建立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的,在下面的时间里我们要谈的是我国法律在对保险信用的保障中存在的一些缺陷。
首先我们来看看《保险法》出台的背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何静芝在今年的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保险法》的议案。当时她在接受我们的记者尤斌采
访时,介绍了《保险法》出台的背景。
咱们保险法是在1994年人大常委会讨论,95年颁布通过的。这个法的出台当时的背景是金融秩序有点混乱,金融风险比较严重,这种大背景出的这个法。因此,法的很多内容受这个背景的影响难免就浓一点。随着我们市场的形成,对外开放的试点,保险业发展很快。发展一快跟这个现状有好多不符的。
正如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何静芝所言,现在的《保险法》有些地方已经不适应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两会期间,作为保险业唯一的人大代表,何静芝提交了一份有关修改《保险法》的议案。
那么,《保险法》究竟在哪些方面没有对保险信用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中国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付主任汪福安教授从保险公司拒赔这个角度谈的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汪福安:"现在问题出的最多的是在保险公司这个层面上。保险公司的信用,从合同的角度讲,有两方面。一个是保险公司的信用,一个是保户的信用。保户的信用保险公司实际上做了很好的限制。保户要讲最大诚信,你不能误导我、欺骗我,我们的《保险法》都有规定。保险公司为什么拒赔,就是利用的《保险法》来保护自己。《保险法》有一个缺陷,就是它对保险公司保护的比较多,对投保人这边保护得比较少。保户如果没有如实告知,我可以用《保险法》来惩罚你、来拒赔。反之,如果你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对我没有履行如实告知,那么到底怎么办,没有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何静芝则以医疗保险为例说明了《保险法》的欠缺之处:
何静芝:"保险是一个最大诚信原则,要有一个如实告知。但是对于这个如实告知没有很具体的说明,所以现在好多民事纠纷里都是由于这个没有如实告知而引起的。保险公司拒赔说你客户没有如实告知,客户有时觉得很冤枉。
比如象医疗保险,你要如实告知。他说我10年以前生过病,我又不知道这个病以后会引发什么什么病。他认为他不是恶意的隐瞒,保险公司又觉得你没有如实告知要拒赔。象这样的情况从我来讲,从事保险那么多年,我认为是要考虑保护那些并不是欺骗、或者是――要保护这些人的利益。那怎么办呢?我们就建议修改加上一个"不可抗辩的条款"。所谓"不可抗辩条款"国外都有,也就是你要如实告知,但是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以后几年,象国外一般是2年,留给你保险公司2年的时间。保险公司不能以客户以前有什么病没有如实告知拒赔。这对保险公司管理难度大了,但对保护老百姓的利益是有好处的。"
汪福安教授和何静芝总经理列举的《保险法》缺陷,也对修改《保险法》提出了建议。比如说何静芝总经理建议在《保险法》中增加"不可抗辩的条款"。
汪福安教授也提出了这样的建议:"保险信用建设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既然保险公司有那么多问题,欺骗、误导,违反了最大诚信。有的是过了好几年了,必须公司还是以保户违反最大诚信使合同失效。国外这种情况是不行的。中国保险法律方面缺乏一个重要条款――不可抗辩、或叫不可争辩条款。"
听众朋友,在加强保险监管法制建设方面,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海派经济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周肇光提出的建议我们不妨也来听听:"要加强保险监管法制建设。监管涉及到严肃性,必须要有依据,必须要从法制上来进行保障。保险法制方面,我们现在已经出台了《保险法》、《中国保监会派驻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确实对保险监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根据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它现在还不够,还必须要完善。除了对现有的进行完善以外,还需要立法,还需要补充完善这个体系。应该尽快出台《中国必须监管基本法》、《保险信用评估法》、《反不正当保险业竞争法》、《外资保险公司市场管理法》等。只有尽快完善保险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险监管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险信用疲软问题才能得到真正解决。"(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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