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同志:
最近新股发行开始实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新办法,我所在的证券营业部推出新的服务品种------代理投
资者申购二级市场配售。为保证这项服务的开展,证券营业部还同我们签订代理配售协议,我们觉得很规范,也很欢迎。但证
券营业部在签订协议时提出,如果出现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的情况,要求我们客户不追究证券营业部的责任。我觉得
这
一条款对客户有些不公平,可我们不同意该条款,证券营业部也不会与我们签订协议,我们该怎么办?一旦出现证券营业部
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的情况,果真会如协议所说,证券营业部一点责任也不承担吗?读者小明
小明读者:
根据你来信中所提及的情况,证券营业部在代理投资者二级市场配售过程中同你们签订的代理配售协议应该属于格式
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几种无效的情况,主要包括: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即合同无效
的情形);2、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即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
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证营业部在同你们签订协议时提出,如果出现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的情况,要求客户
不追究证券营业部的责任。这一条款免除了证券营业部的责任,对客户是不公平的,你们应该依法同证券营业部进行协商,尽
可能将该条款删除。如果证券营业部坚持你们不同意该条款,就不与你们签订协议的话,作为格式条款的相对方来讲,你们只
有选择签约或者不签约。
但是,如果签约后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就该条款发生纠纷的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并且,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综上所述,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应该首先据理力争,而在签约后若就该条款产生的纠纷,可按照《合同法》有关格式条
款的规定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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