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ST到PT,琼华侨的命运始终是坎坷的。昨日该公司一则重组进展公告,再次引起市场各方对其的广泛关注。记
者走访了该公司,具体了解了"万象转配股"纠纷的前前后后,而这一事件直接对琼华侨的命运产生了重大影响。
判决
海南科技工业公司(以下称"科技公司")1992年6月10日向海南光大国信租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称"
光大公司")以年利率12%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一年,琼华侨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由于科技公司未履约按期还款,
1997年5月,光大公司以借款、担保纠纷将科技公司、琼华侨告上法庭。该案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海口中院
")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海南高院")二审,判决琼华侨对科技公司所欠光大公司1500万元本金及利息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999年3月31日,海口市中院查封了琼华侨以个人名义持有的万象集团(现改名为世茂股份)法人
转配股3431775股,海南省价格事务所受海口中院委托将上述股票按每股净资产折现评估为1.82元/股,总价值6
245800元。同年8月31日,海口中院按评估值将上述转配股抵偿给光大公司。2000年1月17日,法院向琼华侨
送达民事裁定书。
异议
问题由此产生,琼华侨认为,海南价格事务所对股票价格的评估,没有区别法人股和法人转配股的股权性质,这样的
评估是不正确的。该案裁定书送达前后琼华侨五次向海口中院提出执行及评估异议,并指出科技公司有资产偿债,海口中院未
予采纳。
2000年3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安排上市公司转配股分期、分批上市的通知》,万象集团法人转配股
将于7月3日上市流通。
3月30日,琼华侨向海口中院提出依法执行回转的申请。理由是:1、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资格;2、评估机构将
评估对象错误定性,即将法人转配股等同于法人股;3、执行程序违法。海口中院受理该执行回转申请并依法审查,认为琼华
侨提出的申请符合规定,并于6月19日作出冻结上述法人转配股3431775股的裁定。
7月3日,万象集团转配股上市流通,按当日收盘价计算,上述转配股卖出可获得现金收入4391.9万元(而此
案当时的债务总额为2000多万元),仅此一笔投资琼华侨2000年即可获得投资收益2916.49万元。琼华侨希望
靠此实现2000年度扭亏。琼华侨先后多次向各级法院反映该案,希望该案能在2000年解决。但此案久拖不决,200
1年4月23日,琼华侨披露2000年年报。公司连续三年亏损,5月14日股票被暂停上市。
"城下之盟"
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琼华侨与光大公司于2001年6月22日执行和解协议。海口中院裁定返还琼华侨世茂股份
流通股120万股,其余3089718股用以抵偿所欠光大公司债务。但对这份协议,琼华侨感觉是痛苦的。他们解释,这
份协议实质上是公司为避免退市而违心签订的"城下之盟",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截至2001年6月22日,琼华侨
对本案的担保债务总额约2500万元,而裁定抵偿给光大公司的股权价值为3700多万元。
琼华侨2002年6月1日的公告披露,海口中院已对此案予以重新全面审查。据悉,海南省人民检查院也于近日展
开对该案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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