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企业开始登上国际舞台的今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项潜力巨大、影响很广的保险服务业务。近年来,我国的出
口信用保险对我国企业的出口和投资,特别是我国建筑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是为适应我国出口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建立的。1989年,国家财政
拨付风险准备金1亿美元,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起初以短期业务为主,1992年延伸至中长期业
务。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并以自有资金申请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为其政策性的出口信贷业务提供风险保障。
自此,我国出现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由两家机构共同办理的局面。1996年,随着业务的增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国务院
批准,代表中国加入了"伯尔尼协会",标志着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向国际化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
到目前为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部共承保了国内1600余家企业的累计约53亿美元的出口和投资,
支付赔款逾1.23亿美元,追回境外欠款约1520万美元。
为强化管理、规范出口信用保险体制的运营,2001年12月,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统一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作为我国唯一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经营和管理出口信用保险。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目前能为我国建筑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提供的主要险种有四类: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用
保险、海外投资(贷款)保险和海外投资(股本)保险。其中,前两种适用于国际工程承包,后两种则针对海外投资。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至今,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业务规模,形成了配套的险种体系,为我国的外贸出口和海外投资
的风险规避开辟了新的途径。但从承保份额和承保条件上看,还不能适应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需要。
1、承保能力有限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需要有财政资金做后盾。我国现有的1亿美元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准备金是按1:22
的比例来支持出口的,这与每年近2000亿美元的出口和总量逾100亿美元的对外投资相比,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许多企
业不得不面临放弃商业机会或自己承担风险的两难抉择。
2、承保条件有限
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的出口和投资多集中在国外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望而却步的第三世界国家,有限的承保
经验和风险控制手段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们对高风险市场的开发。
3、承保品种有限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的保险,受国家外交、外贸和产业政策等的制约,与市场联系不够紧密,对于一些新兴的产
业、新的贸易形式还没有量身订做的保单支持;
4、法律条件不足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各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营都有专门的法律指导,用来规范出口信用保险制
度、理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期达到预定的政策目标。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目前还处于无法可
依的局面。
统一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建立,将为以上问题的解决和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提供很好的契机。随着新公司的成立,
财政部准备将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准备金增至4亿美元,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的承保压力。新的统一的公司集中了原来承
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两个机构的资源和经验,会有更多的精力放在研究市场需求、扩展信息来源、开发和设计新险种方面,
将更加适应不同企业和市场的需求,为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提供更多、更有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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