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比较单一,机制不活,已开始影响公司的经营与创新,而现行的法律在公司组织形式方面的
规定也与快速发展的保险市场有不少距离,需要加以完善。
多年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一直是我国保险业的中坚力量,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据介绍,其主要优势是
历史相对悠久,我国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均源于成立于1949年10月20日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距今已有50年的历史
;市场份额大,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市场
份额占到市场总份额的70%左右;人才整体实力较强。但从目前看,国有保险公司
所有权不明晰、机制不活、激励不到位问题亟待解决。因此股份制改造已成为国有保险公司改革的首要目标和任务。为此,中
国人保今年年初已宣布"整体改制、全面重组"的股份制改造正式启动。从管理层角度看,今年将推动各家公司抓紧制订改革
实施方案,全面进行清产核资,抓紧吸收符合条件的外资和社会资本参股。通过股份制改造,转换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股份制保险公司是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产物。到2000年底,我国已有中资保险公司13家,其中股份制综合性公
司2家、财产保险公司5家,人寿保险公司2家。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不断涌现,大大促进了我国形成竞争性保险市场的进
程。股份制保险企业的主要特点是:产权较明晰,各公司均有明确的出资方,求创新、求效益的动力较大,同时,机制较新,
绝大多数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只有6、7年的历史,很大程度上摆脱了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此外,市场化运作
程度高,但规模普遍较小,市场网络也不健全。来自监管层的观点认为,股份制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仍不尽合理,要调整股权结
构,鼓励吸收外资、民营和上市公司参股,实现股权多元化,这样可以增加资本和偿付能力,更能强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机
制转换,符合条件的,还要规范上市。
此外,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和国际经济环境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当前国际保险业又呈现出业务多元化、组织集团
化、资本国际化等趋势,这种趋势对中国保险业也将必然产生影响,今后,构筑中国的金融保险集团或中国的"保险航母"也
将是一种趋势。
然而,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需要有法律支持。有关专家认为,现行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是修改
的着力点之一。专家们指出,国内保险公司为应对入世,优化资本结构,会进行不同形式的组织结构改造,届时《保险法》组
织形式的单一化将与市场主体形式的多样化产生矛盾。与此同时,加入WTO,我国保险市场必将出现许多有外资成份的保险
组织,如外资保险公司,外资参股、外资控股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等,甚至可能出现一些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合伙企业
。对这些保险组织的注册资本金、偿付能力、组织结构等的管理不能再采取与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同样的方式,而需
要考虑其各自的特点。此外,针对其他形式保险组织的管理条例也应尽快制订,以完善整个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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