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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星源诉《财经》杂志案一审判决(录音整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6月05日 11:00 和讯

  说明:以下为6月4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世纪星源诉《财经》杂志、蒲少平、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一案的合议庭的判决词。该判决词为审判长、罗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踔厉在庭审结束之时所宣读,由记者根据现场录音整理。判决词中略有文法及章法欠通之处,为实录,记者未擅改动。记者未能从录音中确认的个别音节,则加以注明。

  现在继续开庭。原告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财经》杂志、蒲少平、中国证券
市场研究设计中心一案,经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现在进行宣判:

  由于时间的关系,原被告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这里不再重述,另外,法庭调查、质证认证过程,不再重述。

  经过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起诉的效力问题,本院于2002年3月13日受理了原告的起诉材料,经审查,符合起诉的基本条件,原告的起诉合法有效。

  关于实体问题,本院认为报纸期刊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体对社会不良现象有进行揭露、评论、批评,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力。这是新闻媒体积极维护《宪法》赋予的言论、出版等自由和批评监督等权力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新闻传播无疑属于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的特殊民事行为,《财经》作为国内外发行的专业性经济期刊,对经济领域的违规违法行为,同样有权报道、评论,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由于上市公司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在当前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侵犯投资者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显得非常重要。原告作为一家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共公司,其行为涉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理应受到公众,包括新闻媒体的严格监督。人民法院对新闻媒体承担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应当提供保护,维护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维护新闻机构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新闻媒体在行使新闻报道的采访和批评权时,必须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同时新闻媒体还必须坚持,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尊重客观事实,不能主观臆断,不得侮辱他人名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果新闻报道失实,或者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新闻媒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将承担新闻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新闻侵权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范畴,其责任认定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规则原则。

  本案被告蒲少平撰写的《世纪星源症候--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操纵》(以下简称《操纵》)一文,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以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要根据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原告是否存在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被告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

  在侵权事实方面,本院认为,被告指出"华乐大厦创新(销售)"这段文章,没有失实。它陈述了原告调整的情况,描述是客观的,没有超出新闻评论的范围。关于车岗工程,被告在没有深入调查的情况下,就得出原告虚增1.8亿元的结论,与事实不符。肇庆项目的部分权益与龙港第二通道部分权益的转让,是符合企业资本运营的规范,是企业的正常行为。被告蒲少平在该文中使用了评论性语言,是基于被告自行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描述,没有侮辱原告的故意。

  因此,被告蒲少平在主观上没有尽到新闻记者应当谨慎地注意履行某个新闻真实的义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事实。在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产生了侵权后果。在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蒲少平对原告应当承担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被告《财经》杂志社在原告起诉三被告名誉侵权纠纷案件后,在开庭审理前,又在《财经》杂志上刊登《报道权、批评权和公司名誉权》的文章。该文只是继续在为《操纵》一文辩解,但是该文没有捏造事实,没有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也没有使用侮辱的语言,不该有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3.新闻侵权作为一般侵权案件,但又具有特殊性。它涉及到个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两种不同利益的冲突和对抗,不可避免地产生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与新闻媒体的社会使命的矛盾。人民法院必须兼顾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的法庭保障,与新闻媒体所承担的宪法责任顺利实现的平衡。既要承认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新闻侵权不可避免,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新闻媒体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绝不能以牺牲被告(听不清楚)为代价,又要考虑新闻媒体传播新闻的活动并非一般民事活动。除了考虑受害人的利益以外,还必须考虑新闻传播活动直接体现宪法权利的严肃性。确定新闻媒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就本案而言,被告蒲少平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名誉侵权的行为,在《财经》杂志上刊登更正文章,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并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侵权经济损失的根据,是1994年至2001年原告每年在报刊上披露信息的费用,人民币为960000元,《财经》发行收入和广告收入的50%,计2180000元,合计314万元。

  我们认为,无论三被告是否实施侵权行为,原告都必须支出上述信息披露的费用。因此,它属于原告的正常支出。被告《财经》杂志出版和发行,获得经营收入和广告收入,与被告发表《操纵》一文以及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被告蒲少平撰写的《操纵》一文,确实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侵害,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

  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酌定赔偿数额,是被告蒲少平撰写的《操纵》一文在《财经》杂志上刊登,被告《财经》杂志社没有对作者撰写的《操纵》一文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之后发表,因此,应当由其对被告蒲少平的民事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经本院查明,被告《财经》杂志社未取得法人资格,但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被告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作为被告《财经》杂志社的主办和主管单位,应当由被告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对被告《财经》杂志社的民事侵权行为承担补充侵权责任。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蒲少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原告要求被告……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0、64、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06条、120条、130条、1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解答》第6条,7、8、1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蒲少平、《财经》杂志社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限被告蒲少平、《财经》杂志社在本案判决生效起30天内,在《财经》杂志正文首页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启事,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内容不少于300字,字体与《操纵》一文相同。全文占正文一个版面,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认可。

  3.由被告蒲少平、《财经》杂志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由被告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对《财经》杂志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420元,原告负担15420元,被告蒲少平、《财经》杂志社、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负担人民币2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达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外,双方在本宣判的次日起五天内到本院民庭领取判决书。

  审判长李踔厉、审判员胡建忠、代理审判员李振宇、陈明亮,人民陪审员姚能海、肖幼美、张(王+旬)。

  宣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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