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专门为证券与证券交易办理存管、资金结算交收和证券过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为证券交易
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证券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证券市场的安全运作提供保障,其作用贯穿于
公司发行上市、交易及退市各个阶段,是市场的有力组织者、服务者和市场监管的有力参与者,担负着重要责任。
发行上市阶段的责任
1、为发行人网上发行提供条件与确保安全
网上发行是指新股发行主要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由主承销商作为唯一的"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
按现行委托买卖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的股票发行方式。
依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的基本职能:(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
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5)对会员进行监管;(6)对
上市公司进行监管;(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9)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1)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2)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3)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在网上发行过程中,登记结算机构必须采取以上措施保证发行业务的正常进行,防止数据的丢失和失窃、防止证券登
记结算出现差错、防止泄露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有关秘密和登记结算业务因故滞行等,同时在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中出现
故障时,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2、托管发行证券
证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证券上市交易前,应当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凡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在上市前到相应的证券登记公司托管其全部股份。
集中的托管服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上市证券的股份管理;(2)证券托管与转托管;(3)股东权益的派发
;(4)配股股权的认购。
托管后,登记结算机构可对托管证券进行冻结、解冻和过户操作。
证券托管有利于防止卖空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在出资后确实获取证券,同时也可保证证券的及时登记过户。
3、向证券发行人提供持有人名册及资料
在证券进行托管之后,登记结算机关有如下义务:
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首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的名册及其有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还应当保证所提
供的名册及其有关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得遗漏或者隐匿。
其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有认证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责任。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仅要负责证券登记结算,
还必须对登记结算的结果负责,如果登记结算与事实不符,则应当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承担责任。
交易阶段的责任
1、为组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价交易提供保障
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在
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中进行。
证券交易所应该在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下,制定相关的规则、办法,为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提供场所、设备和服务,
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使市场竞价交易按照"三公"原则进行。
2、实时监控,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在我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行使,但这并不排除行业自律和证券交易所的协助作
用。相反,证券交易所可依据《证券法》,协助中国证监会行使监管权;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证券交易所能随时掌握在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股票的成交量、价格波动比及交易状况,能发现其中的异常情况。因此,
交易所对交易活动实时监控是最具备条件的。通过交易所的实时监控和据以报告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可以更有力地查处违规交
易,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3、对上市公司及时、准确披露信息进行一线监管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对于上市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说明并补充公告。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
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可按照上市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就其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中国
证监会予以处罚。
4、对会员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处罚
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法规的要求,应当在
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会员、上市公司及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并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上市协议等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制裁、处罚,并根据情况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督管理,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会员违反规则的,交易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
轻重单处或并处:(1)罚款;(2)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3)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批评;(4)警告;(5)
限制交易;(6)暂停自营业务或经纪业务;(7)取消会籍。
5、对股东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依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的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
上市公司股东因持股数量变动或出现质押、诉讼案等情况而产生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履行信息披露
之前,限制其继续交易该股票,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安排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根据《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发行人在股票发行完毕,召开股东大会,并完成公司登
记程序后(此过程最长可达90天),可以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收到上市申请文
件后,应当对申报文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7、提取并设立风险基金
《证券法》第111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
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
部门规定,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风险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第11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
将收存的交易保证金、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8、保密责任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
清算文件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管理措施。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保存期,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重要文件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20年。
9、设立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证券托管和过户,派发证券权益。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设立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进行证券托管和过户,派发证券权益的职责。
证券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和数量。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自然人和法人外,其他自然人和法人可
以凭有效证件,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设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责任,也有义务经审核后,发给证券账户卡。
结算账户是指用于结算证券交易业务的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账户。通过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进行证券交
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责任受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股票、公司债券等进行存管,并根据客户
的委托,负责股票和公司债券的过户登记。
证券权益是指证券持有人从持有证券所获得的各种利益,如股票的分红、派息、资金的收益、债券的利息等,证券发
行人派发这些证券权益时,要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人的委托来实施派发。
10、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
《证券法》第150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无权
将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否则就侵犯了客户利益。
11、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不得伪造、篡改、毁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
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出现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不真实、隐匿、篡改、毁坏情
况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
12、规范账户设立行为
为规范市场,防止欺诈,从源头上杜绝不规范账户,维护市场秩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还要负责对账户设立行为的规
范性进行监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设立一个证券账户,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客
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开户资料,并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全部责任。而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负责对代理开户机构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保管,并依法实施监管。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0月8日颁布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账户的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并于2002年1月1日实施,结合《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同时负有相应的监督与被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
证券交易所
发展历程
1990年12月和1991年4月,国家批准在上海和深圳分别成立了会员制证券交易所。1993年7月7日,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就证券交易所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等具体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我国证券市场得到了高速发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成立以来的10多年间,
已经由最初只有几支股票的"迷你"型的、地方性的证券交易场所逐步发展成为辐射面广、功能齐全、安全性高的全国性证券
交易市场。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截至2002年4月底,在上交所挂牌上市的证券有762只,上市公司的数量达到664
家,比1991年底的8家增长了82倍;上市公司股票累计发行股本数达到3323.15亿股,已流通股本887.44
亿股。
从技术角度看,10多年来,上交所的交易系统经历了四次较大的升级和提速。1990年成立时交易系统使用的是
NOVELL系统;1992年改用小型机;1997年7月起到1998年初,又对软件结构进行了较大的升级改进;20
00年底,交易系统又全面升级,系统容量达到日委托4000万笔、成交6000万笔;系统处理速度从每秒3500笔提
高到每秒6000笔,达到了国际证券市场领先水平。在改造交易系统的同时,上交所积极构造主体通信系统,制定并实施发
展的"天网"(卫星通信系统)和"地网"(数字式数据传输网--DDN网)的战略,推动了上海证券市场从区域性市场向
覆盖全国各地的大市场转变,实现了证券通信现代化。在新技术的支持下,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手段不断得以完善和更新。上交
所采用无形席位为主,有形席位为辅的交易模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全部采用无形席位的交易模式,通过交易网络连接交易
终端,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覆盖全国、连通海外的卫星通信网每天为卫星接收站传达即时行情
和相关信息。
10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股票市价总值和流通市值股票市价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也迅速上升,2001年底
我国境内股票市价总值相当于GDP的50%左右,可流通的股票市值1.45万亿元,占GDP比重近20%。
功能作用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
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与证券公司等证
券经营机构不同,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只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各项服务,并履行对证券交易的监管职
能。
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功能:(1)保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2
)正确反映股票的供求关系。(3)减少证券投资风险。(4)是调节资金市场的一种有效机制,是反映市场经济运行状态的
晴雨表。(5)是管理和控制整个股票市场的有效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发展历程
我国于2001年3月30日成立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
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人民币6亿元,中国证监会是公司的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管。原有沪深交易所下属的
两个登记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分别改组为该公司下属的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
功能作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所谓证券登记,是指对所有的进行交易的证券进行集中的登记,是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集中登记服务包括:(1)
统一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包括开立证券账户及证券账户的挂失及修改开户资料;(2)上市证券的发行登记;(3)上市证
券非流通股份的管理,包括股份的抵押、冻结及法人股、国家股权的协议转让过户;(4)股东名册管理。
所谓证券结算,是指证券结算机构通过与交易所、清算银行和结算会员的联网,对达成股票买卖交易的,以净额结算
方式完成证券和资金收付。集中结算服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证券交易的清算过户;(2)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3
)新股网上已发行的资金清算;(4)配股的资金交收。
登记结算工作是证券市场的核心环节,关系到证券交易能否最终完成。也正因为它的极端重要作用,设立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必须采取全国统一运营的方式。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专门为证券与证券交易办理存管、资金结算交收和证券过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国际上有全美
证券托管清算公司(DTCC)、欧洲清算机构(EUROCLEAR)、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等等。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以下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
立;(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
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退市阶段的责任
1、制定退市细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的事务,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依照本条规定及《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
》、《公司法》等多项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决定有关上市公司股票的暂停、恢复或终止上市,并制定相应的
实施细则。
2、监督退市公司退市过程的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在2000年6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上海、深圳
证券交易所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以进一步提高ST、PT公司透明度,充分揭示风险。在上市公司退市过
程中,交易所在需要时发布特别警示,提醒投资者注意。
2001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并于200
2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退市办法,取消了PT(特别转让)及其宽限期制度。
3、监控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的股价波动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2条规定,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
0%,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当ST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交易所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对股价异动发布公告,
说明原因;还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对可能影响股价波动的传闻、消息发布相关的公告。
4、提出对上市公司的摘牌意见并报批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
定,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予以摘牌。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交易所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上市的亏损公司,交易所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由证监
会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1)公司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2)公司在自暂停上市之日起45日内未提出宽限期申请
的;(3)申请宽限期未获交易所批准的。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还规定,交易所需对决议解散的上市公司的决议报告、被依法关闭或宣告破产的上市公
司的报告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股票短信一问一答,助您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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