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颁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7月1日起实施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
司,应当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
公司后,应当至少有一名内
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外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
,该比例不超过49%
北京消息(记者薛莉)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日前分别发布第8、9号主席令,颁布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两个规则全文见今日第19版),并自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说,这两份规则是根据我国加入WTO所作的承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原则而制定
的。证监会将按照"国民待遇,内外一致"的原则对有关申请予以审核,并据此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进行审批和监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境内外股东的资格条件和持股比例、审
批程序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则,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由境内外股
东申请新设,也可以由内资证券公司变更而成。境内股东可以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
出资。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所在国家经营金融业务十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
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近三年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等。境内股东应当至少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
规则规定,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境内股东中的内
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
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包括A股和B股等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外资股的
经纪,以及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自营和经纪业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规定,参股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两种途径,即境外股东通过受让、认购境内基金
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现有内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规则规定,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
大处罚;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关于境外股东的出资比例和
出资方式,规则规定,外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WT
O后三年内,该比例不超过49%。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根据该规则,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证监会将比照内资基
金管理公司的审批规则,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审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与内资公司没有区别,在日
常监管上也适用与内资基金管理公司同样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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