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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对外投资不得超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5月31日 07:2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证监会发行部发布《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2号,规定发行人的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北京消息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日前发布《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2号----关于对外投资比例等问题的审核 指引,对发行人对外投资比例等问题作了规定。

  该备忘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发行人的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否则应要求其在本次发 行前纠正。累计对外投资额和净资产是指按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计算。备忘录还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若预计项目实施后累计对外投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发行人应调整对外投资比例;发行人以定向 发行股票方式吸收合并其他企业的资产或权益的,其再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时间距前一次发行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其提 出发行申请和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时间可以不受一年间隔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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